执法机关名称 |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
执法决定书文号 | 南农(动监)不罚〔2024〕2号 |
执法决定日期 | 2024年2月18日 |
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 | 蒋志义 |
行政相对人代码/身份号码 | *********** |
案件名称 | 蒋志义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 |
简要事实 | 2023年11月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三岸服务区停车场对车牌号为桂A****的生猪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在该车辆司机蒋某平、赵某林的陪同下共同清点,发现该车辆上共装载有生猪134头,桂A****货车司机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一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货主为吴某林,数量及单位为120头。经核实,该车辆运载的生猪有82头挂有崇左辖区畜禽标识,有52头生猪没有耳标,与司机所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牲畜标识不符。当事人蒋志义雇佣蒋某平、赵某林二人为桂A****运输车司机,驾车运输上述134头生猪到广州番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大石分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场。因生猪货主提供给货车司机的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生猪数量、牲畜耳标号与装载的生猪不符。当事人授意司机去到广东举报,10月31日下午3点在广东封开检查站被劝返广西南宁市进行处理。11月1日,运输司机驾驶桂A****到南宁市农业农村局举报。经执法机关调查,南宁市武鸣区动物疫病预防控中心未查询到车牌号为桂A****装载134头生猪的检疫记录和出证记录,官方兽医也没有到场对2023年10月30日装载的134头生猪车辆实施检疫。现场勘验证据证明当事人运输的生猪佩戴畜禽标识号与司机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记载的耳标号不相符,综上所述蒋志义的桂A****运输车2023年10月30日装载的134头生猪未经产地实施检疫。 |
法律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和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及当事人配合调查的情况,当事人主动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寻求帮助,及时终止、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
执法结论 | 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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