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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1月23日)

发布时间:2024-02-01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1月23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

  类别

  法定代表人姓名

  决定书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书日期

  备注

  

  1.

  自然人

  黄有平

  钦农(渔业)罚〔2023〕157号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7日19时27分驾驶莫贞兰的“犀牛脚管1132”渔船在N21°35.697′E108°44.654′海域进行电拖网捕捞作业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该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相关渔业船舶证书。经查,该船船尾左右两侧刷写“犀牛脚管1132”号牌,船长13.6米,宽3.4米;船中部左右两侧各安装双拖板拖网1张;船尾安装主机2台(主机铭牌模糊,型号、功率不明)、起网机2台、副机1台、电球2个、电缆线2条,电缆线的终端连接至左右两侧拖网的裸露钢缆上,拖网连接在拖板上;船中段养生舱内载有捕获的渔获物麻虾14.15千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以及《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四)项

  1.没收渔获物麻虾14.15千克;

  2.没收电鱼设备1套;3.没收涉案渔船1艘。

  2024年1月18日

  

  

  2.

  自然人

  莫卫东

  钦农(渔业)罚〔2023〕160号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1日21时29分在N21°31.020′E108°45.000′海域进行电拖网捕捞作业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该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相关渔业船舶证书。经查,该船船首左右两侧刷写“犀牛脚管1090”号牌,船长10.3米,宽3.3米;船中部左右两侧各安装双拖板拖网1张;船尾安装主机1台(主机铭牌脱落,型号、功率不明)、起网机1台、副机1台、电球1个、电缆线2条,电缆线的终端连接至左右两侧拖网的裸露钢缆上,拖网连接至拖板;船中段养生舱内载有捕获的渔获物麻虾和皮皮虾11.09千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以及《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四)项

  1.没收渔获物麻虾和皮皮虾共计11.09千克;

  2.没收电鱼设备1套;3.没收涉案渔船1艘。

  2024年1月18日

  

  

  3.

  自然人

  莫逢安

  钦农(渔业)罚〔2023〕161号

  莫逢安于2023年11月21日21时41分驾驶吴才贵的“犀牛脚管0306”渔船在N21°30.522′E108°44.522′海域进行电拖网捕捞作业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该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相关渔业船舶证书。经查,该船船首左右两侧刷写“犀牛脚管0306”号牌,船长10.6米,宽3.3米;船中部左右两侧各安装双拖板拖网1张;船尾安装起网机1台、主机2台(主机铭牌脱落,型号、功率不明)、电球1个、电缆线2条,电缆线的终端连接至左右两侧拖网的裸露钢缆上,拖网连接至拖板;船中段养生舱内载有捕获的渔获物麻虾和皮皮虾共15.36千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以及《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四)项

  1.没收渔获物麻虾和皮皮虾15.36千克;

  2.没收电鱼设备1套;3.没收涉案渔船1艘。

  2024年1月18日

  

  

  4.

  自然人

  黄考龙

  钦农(渔业)罚〔2023〕167号

  当事人黄考龙于2023年12月2日22时31分驾驶肖文和的“犀牛脚管0021”渔船在N21°35.233′E108°40.652′海域蚝排处停靠时被执法人员登临检查。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该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相关渔业船舶证书。经查,该船船尾左右两侧刷写“犀牛脚管0021”号牌,船长9.8米,宽2.4米;船尾安装主机1台(主机铭牌模糊,型号、功率不明)、双拖板拖网1张、起网机1台;船中部驾驶楼前部安装副机1台、电球1个、电缆线2条;电缆线的终端连接在拖网的裸露钢缆上,拖网连接至拖板,拖板置于船尾;船中段甲板养生舱内载有渔获物明虾7.85千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以及《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四)项

  1.没收渔获物明虾7.85千克;

  2.没收电鱼设备1套;3.没收涉案渔船1艘。

  2024年1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wdt/gxlb/qz/t179018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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