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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于亮剑 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4-01-21 作者:佚名 来源:龙岩市农业农村局

  

  普法宣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十)实施下列危害食品安全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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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ncj.longyan.gov.cn/xxgk/gzdt/202401/t20240119_209615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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