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机关名称 |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
执法决定书文号 | 南农(动监)罚〔2023〕39号 |
执法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12日 |
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 | 张萌、南宁市惠康宠物医院凤岭北店 |
行政相对人代码/身份号码 | 4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7C8657XP |
案件名称 | 张萌、南宁市惠康宠物医院凤岭北店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 |
简要事实 | 因群众投诉,2023年9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南宁市惠康宠物医院凤岭北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三张由当事人张萌开具的处方笺,张萌承认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10月8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
法律依据 |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二章(畜牧业)第五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序号61项关于“违法行为: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等行为的;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处罚内容: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执法结论 | 一、对当事人张萌罚款4300元。 二、对当事人南宁市惠康宠物医院凤岭北店罚款12000元。 |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农民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