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机关名称 |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
执法决定书文号 | 南农(动监)罚〔2023〕41号 |
执法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25日 |
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 | 南宁市爱尚宠物店 |
行政相对人代码/身份号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5MA5LAGTLX6 |
案件名称 | 南宁市爱尚宠物店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 |
简要事实 | 2023年11月7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对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68-1号天筑丽城5号楼5-6号商铺的南宁市爱尚宠物店开展执法检查,经询问该宠物店经营者潘*丹,潘*丹承认以3100元的价格将一只萨摩犬出售给投诉人,在出售该只萨摩犬时未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遂依法立案调查。 |
法律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不足一万元,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形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二章《畜牧业》第五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序号52“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处罚内容: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执法结论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0.2倍的罚款,即罚款:3100元×0.2=6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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