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首页 > 资讯动态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即将二审明确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完善成员定义保障成员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即将二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即将二审明确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完善成员定义保障成员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即将二审

发布时间:2023-12-25 作者:佚名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臧铁伟介绍,12月25日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将继续审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拟明确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完善成员定义,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

  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展开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首先,明确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根据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今年党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明确发展的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更好体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果;增加规定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途径,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探索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其次,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完善“成员”的定义,增加规定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外的集体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也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涵盖“城中村”等情况;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参加成员大会,方便外出务工的成员线上参会,行使权利;明确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作为成员身份认定和其他纠纷的仲裁机构,以充分发挥该机构的作用,多渠道化解矛盾纠纷。

  臧铁伟介绍说,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起草过程中,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立法调研和草案研究修改工作中高度关注的问题。草案二次审稿也因此作出进一步的补充完善:首先,为防止外嫁女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两头空”,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在新居住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取得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其次,为更好地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妇女的合法权益,在草案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秀萍

  


原文链接:http://nynct.xinjiang.gov.cn/xjnynct/c113576/202312/a3c247a3e71f4fdd92ae844f703e5053.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农民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主办|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农民调研网 nmdy.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851694831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