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机关名称 |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
执法决定书文号 | 南农(农机)简罚〔2023〕108号 |
执法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13日 |
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 | 韦清泉 |
行政相对人代码/身份号码 | 公民身份号码:452703198**** |
案件名称 | 韦清泉驾驶拖拉机载物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 |
简要事实 | 2023年12月13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兴宁区三塘镇四塘社区石子岭附近道路,发现陈辉驾驶的桂07-38672拖拉机车厢装载砖重量为9.9吨,已超过行驶证上核定载质量750千克。 |
法律依据 | 当事人驾驶拖拉机载物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违反《广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载物、载人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载人数。”之规定,根据《广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一)载物、载人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载人数的。”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形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五章(农机)第一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第10项关于“违法行为:在等级公路以外乡村道路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违法情节:一般;认定标准: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内容: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驾驶载物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拖拉机违法行为。 |
执法结论 | 罚款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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