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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摘要公开 南农(肥料)罚〔2023〕17号

发布时间:2023-12-03 作者:佚名 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执法机关名称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执法决定书文号

  南农(肥料)罚〔2023〕17号

  执法决定日期

  2023年11月16日

  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

  南宁市西乡塘区强民农资店

  行政相对人代码/身份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7MA5NC45X5Q

  案件名称

  南宁市西乡塘区强民农资店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简要事实

  2023年8月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农资店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正业地淋宝®”牌含氨基酸水溶肥料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主要技术指标:氨基酸≥100g/L,送检样品检测结果不符合NY1429-2010标准要求,产品明示值判定: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法律依据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种植业)第四节(肥料登记管理)第42项关于:“违法行为: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裁量幅度: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执法结论

  (一)警告;(二)罚款528元(处违法所得0.6倍罚款即880元×0.6=528元)。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57803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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