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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摘要公开 南农(兽药)罚〔2023〕15号

发布时间:2023-12-03 作者:佚名 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执法机关名称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执法决定书文号

  南农(兽药)罚〔2023〕15号

  执法决定日期

  2023年11月23日

  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

  南宁市青秀区阿里山宠物诊所

  行政相对人代码/身份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3MA5P60ML3H

  案件名称

  南宁市青秀区阿里山宠物诊所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简要事实

  执法人员对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青环路90号汇东郦城二期B202号的当事人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饲料售卖区货架上摆放涉案产品(包装标称:止血膏,规格:15g/瓶,制造商:SUSSCROTAINCCANADA,产品特色:采用生化科技凝血配方研制而成,加压患部既能快速止血,可用于犬猫各部位,主要成分:Aiiantoin…250mg,Homosulamine…0.5mg,总代理:华盛行宠物用品公司,无兽药批准文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的规定,认定涉案产品为兽药,经初步调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同日,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经营者李春霞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材料,对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涉案产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对现场检查进行了拍照取证。

  法律依据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二章畜牧业第二节兽药第11项关于“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违法程度:较轻;认定标准: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处罚内容: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执法结论

  一、没收涉案产品20瓶(止血膏,规格:15g/瓶,制造商:SUSSCROTAINCCANADA,,主要成分:Aiiantoin…250mg,Homosulamine…0.5mg,总代理:华盛行宠物用品公司);

  二、处货值金额200元2.7倍罚款,计540元。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57792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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