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局、金融办、乡村振兴局、供销社,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各分局: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进一步加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联农带农作用,经研究,决定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86号)第五条第四款第6点“脱贫地区脱贫成效显著的农民合作社和脱贫攻坚造林合作社,评定条件统一放宽为注册成员20人以上、成员出资总额1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20万元以上”修订为“巩固脱贫成果成效显著的农民合作社和脱贫攻坚造林合作社,评定条件统一放宽为注册成员20人以上、成员出资总额1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20万元以上。对有吸纳脱贫户(含监测对象)社员、带动脱贫户(含监测对象)数量较多和带动增收明显的合作社,优先评定为自治区示范社”。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农业农村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自然资源厅 水利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林业局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乡村振兴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供销合作联社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 西监管局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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