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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肥料)罚〔2023〕16号

发布时间:2023-11-23 作者:佚名 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广西南宁久立农化有限公司沙井第一经营部

  负责人:颜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MA5KD4UD35

  经营场所:南宁市江南区定津路7号16、17号铺面

  当事人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2023年7月6日在南宁市江南区定津路7号16、17号铺面内销售涉案的菲莱▪美果®“八秒绿”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标签标称:菲莱▪美果®“八秒绿”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登记证号:农肥(2016)准字5750号;执行标准:NY1429-2016;技术指标:氨基酸≧100g/LCa≧30g/L;25g×8袋/包;剂型:水剂;保质期:3年;生产日期及批号:2023年01月09日;山西沃邦肥业有限公司;地址:运城市临猗县庙上北姚项目区;邮编:044105;服务电话:0359-4361009(传真)],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按NY1429-2010、产品标明值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U23-003547),检验结果为游离氨基酸含量(g/L):85,判定不合格,该结果低于涉案肥料登记证的主要技术指标(氨基酸≧100g/L),认定涉案肥料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经向涉案肥料标签标称的企业山西沃邦肥业有限公司进行产品确认,确认涉案肥料是其生产的产品。经查询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标签标称的登记证号“农肥(2016)准字5750号”持有人为山西沃邦肥业有限公司,与标签标称的企业相符。经调查,当事人是2023年4月24日从南宁联创农资公司进货涉案肥料1件共50包(25g×8袋/包),进货价为325元/件(6.5元/包),有进货单据,2023年7月6日被抽检当天铺面库存12包;从被抽检日至2023年9月15日立案调查当天已售出5包,其中3包销售给执法人员抽样送检用,2包销售给附近农户,销售价为10元/包,销售收入合计50元,有销售单据;剩下7包未售出,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后将结果告知供货方南宁联创农资公司,并于2023年9月22日主动将铺面内所有库存退回该公司。经执法人员溯源调查,在涉案肥料供货方南宁联创农资公司仓库内未发现有涉案肥料,该公司对涉案肥料的货源资质已进行过核验,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存在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涉案货值人民币120元(被抽检日库存12包×实际销售价格10元/包),违法所得人民币50元(被抽检日至立案调查日已售出5包×实际销售价格10元/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负责人颜均身份证的照片打印件共同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负责人颜均身份证照片打印件证明了执法人员对颜均所做询问笔录的适格性;

  3.《肥料产品抽样单》(抽样编号:JN/FL20230706-3)、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编号:U23-003547)、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负责人颜均的询问笔录、进货和销售单据照片打印件、取证照片打印件、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的涉案肥料登记证号“农肥(2016)准字5750号”的网页信息截图、山西沃邦肥业有限公司产品回复确认扫描件打印件及其公司肥料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南宁联创农资公司的溯源调查证据材料共同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菲莱▪美果®“八秒绿”含氨基酸水溶肥料为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

  4.《肥料产品抽样单》(抽样编号:JN/FL20230706-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负责人颜均的询问笔录、进货和销售单据照片打印件、取证照片打印件、南宁联创农资公司的溯源调查证据材料共同证明了当事人共进货涉案肥料50包、被抽检当日库存12包、被抽检日至立案调查日已售出5包(含被抽检的3包)、实际销售价格10元/包、实际销售收入50元的事实;

  5.南宁联创农资公司的溯源调查证据材料及涉案肥料同批次产品的出厂检测报告复印件、山西沃邦肥业有限公司的肥料登记证“农肥(2016)准字5750号”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共同证明了南宁联创农资公司对涉案肥料的货源资质进行过查验。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肥料)告〔2023〕17号】,告知了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认识到该行为的违法性,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确认没有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菲莱▪美果®“八秒绿”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的行为,违法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综合本案货值120元、无涉案肥料相关投诉举报和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等因素,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一章(种植业)第四节(肥料登记管理)序号42“违法行为:(3)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处罚内容: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涉案肥料菲莱▪美果®“八秒绿”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人民币5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先拨打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咨询,再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然后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最后将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57741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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