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提升农业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发挥以案释法警示作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一、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22年全省农药市场监督抽查结果的通知》(辽农办农发〔2022〕534号)文件提供的案件线索,发现凌海市大凌河王某农资经销处涉嫌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标称生产企业为黑龙江绥化农垦晨环生物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农药“烯草酮”为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同时参照《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第68条的相关规定,锦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农药的经营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36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22年全省农药市场监督抽查结果的通知》(辽农办农发〔2022〕534号)文件提供的案件线索,发现义县某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标称生产企业为江苏长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农药“苯甲.丙环唑”和“辛酰溴苯腈”都是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同时参照《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第68条的相关规定,锦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农药的经营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726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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