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3年9月15日起施行,实施二十年来经过三次修正。报告指出,《条例》对保障我市蔬菜质量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全市6个主涉农区中,已建成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区4个、省级1个,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高。
据悉,当前,我市已全面实行“三级监管(市、区、街镇)、四层检测(市、区、街镇、企业)、二级执法(市、区)”的农安监管模式,村级设置网格协管员,初步建成“网格到底、责任到人、层层负责、全面覆盖”的农安网格化监管体系,从体制机制创新上严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关。
报告指出,我市深化开展化学农药减量行动,建立农药化肥“两减”核心示范区39个,病虫害防治从“见虫打药、见病喷药”向“预防病虫、精准防控”转变;市、区两级农技推广中心技术人员在用药高峰期,深入田间地头开展科学安全用药培训指导,引导农户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提升蔬菜安全生产意识。
2021年,市各职能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的通知》,实施“亮证行动”,对无相应证明或报告的食用农产品,一律不准入场销售,发挥了良好的筛查和消除隐患效果。
如今,全市74个街(乡镇)农安监管站、290家种养殖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纳入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推行“合格证+溯源码”模式,实现农产品带证上市,生产记录、检测记录等全程可追溯,发现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可及时进行溯源处理。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深入贯彻实施《条例》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加强源头把控和监管力度,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探索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进一步扩大蔬菜等农产品抽查覆盖面;强化基层检测人员技能培训,发挥好基层监管“末梢治理”作用,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守护人民群众的餐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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