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西嘉兴正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4302173F。住所:******************。
法定代表人:韦正国。
当事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6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永宁村那昔坡的生猪养殖场开展执法检查,初步调查发现该当前存栏974头生猪的养殖场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6月13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的身份情况,收集了涉案相关书证材料,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明了本案违法事实。
2021年起,在位于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永宁村那昔坡当事人的生猪养殖场存栏有80头母猪;该生猪养殖场采取自繁自养逐渐扩张,至2023年6月6日案发时,该生猪养殖场的生猪存栏共974多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场;……”和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一)生猪养殖场:年出栏500头以上或存栏300头以上”之规定,涉案生猪养殖场已达到生猪规模养殖场的标准,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之规定,涉案生猪养殖场需要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且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整改,当事人及时改正并于2023年7月18日取得涉案生猪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韦正国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2023年6月6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动物饲养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表、现场图片、周日彩的《询问笔录》、韦正国的《询问笔录》、桂牧通内养殖场基础信息的手机截图证明当事人生猪养殖场的生猪存栏的情况;
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副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整改及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023年8月1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动监)告〔2023〕2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和理由,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饲养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的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当事人是初次违法,涉案养殖场经营过程未发现有疫病发生,当事人主动向南宁市兴宁区农业农村局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于7月18日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已改正违法行为,及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本机关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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