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有效期为60天。由于多方面原因,定标过程耗时较长,导致中标通知书在评标完成很多天后才发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又迟迟不签订合同。前几日,中标单位发函书面声明放弃该中标资格,但此时投标有效期已过。请问该怎么办?
答:本项目按序定标已不现实,建议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投标人有效期是投标文件保持有效的期限,在法律上属于附期限的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后作出的承诺不具备法律效力。如招标项目的评标、定标过程比较复杂,出现可能会超出投标有效期的情况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招标人应在投标有效期届满前发出通知,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如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单位超过三家,招标人可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序,在其他中标候选人中依序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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