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 姓名 | / | 性别 | / | 民族 | / | 出生日期 | / |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 |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 | |||||||||||
住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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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 |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号) | / | |||||||||||
单位 | 名称 | 南宁市天陵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91450107315812978E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覃洁 | 联系电话 | ******* | |||||||||||
住所 | 南宁市金陵镇南江街105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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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3年5月10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南宁市金陵镇南江街105号房南宁市天陵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其货架有兽用非处方药“双黄连口服液”销售,在其电脑“广西兽药GSP管理系统2020”未查询到该兽药产品追溯数据,当事人也承认该兽药信息未上传至广西兽药GSP管理系统2020。 | |||||||||||||
处罚依据及内容 | 当事人经营的兽药未按照规定上传兽药产品追溯数据的行为,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条“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将兽药入库的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并做好记录。”之规定。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之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现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
告知事项 |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或在5日内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 姓名 | 苏英歌 | 卢珍琼 | 韦奕林 | 执法机关 (印章)
2023年5月10日 | |||||||||
执法证件号 | 20010019116 | 20010019157 | 20010019108 | |||||||||||
当事人签收 | 宁彐玲 | 是否当场 执行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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