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西水族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科园大道68号软件园二期11号楼801-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L7R8672。
法定代表人:官通。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因群众投诉当事人销售没有批准文号的水族安白毛净的兽药,2023年2月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核实,初步调查发现,当事人产品展示区摆放1瓶“水族安白毛净”产品,且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承认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并有销售“水族安白毛净”产品情况。2023年2月17日,本机关批准对当事人的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对当事人作询问调查,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收集了相关的书证、物证材料,向有关部门函询当事人申办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查明了案件事实和涉案物品的数量、货值、销售等情况。
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自2021年8月起在拼多多电商平台上开设“水族安”网店从事经营活动。2023年2月15日,当事人销售1单水族安白毛净鱼缸白毛烂尾药观赏鱼出血烂鳍烂尾突眼常用药(订单编号:230215-357548768872044;货品名称:水族安白毛净鱼缸白毛烂尾药观赏鱼出血烂鳍烂尾突眼常用药;规格编码:白毛净50g;销售数量:1瓶;销售单价:19.9元/瓶;销售收入19.9元)给投诉人,该产品标称对观赏性鱼类各种霉菌性疾病有效治疗、预防等的功效,当事人承认该产品适用于鱼类水霉病和鳃霉病的预防与治疗。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的规定,涉案产品为兽药。
2023年2月15日,当事人经网络销售1瓶水族安白毛净鱼缸白毛烂尾药观赏鱼出血烂鳍烂尾突眼常用药,销售收入19.9元;2023年2月22日,该涉案订单退款完成,当事人销售所得19.9元全部退还。2023年2月24日,当事人经营现场库存1瓶涉案产品水族安白毛净鱼缸白毛烂尾药观赏鱼出血烂鳍烂尾突眼常用药。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涉案兽药,涉案货值39.8元,违法所得19.9元已全部退还投诉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以上4份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复函、2023年2月24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以上2份证据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服务工单(编号:DH12023
0220004073)、投诉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涉案产品交易信息截图打印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截图打印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订单详情单(订单号:230215-357548768872044),以上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经营兽药的事实。
四、当事人提供的订单详情单(订单号:230215-3575487688
72044)、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交易流水账截图打印件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兽药存货1瓶,销售数量1瓶,销售收入是19.9元,退款19.9元,货值39.8元。
2023年4月26日,本机关于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农(兽药)改〔2023〕5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南农(兽药)告〔202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的行为。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和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况,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二章畜牧业第二节兽药管理第11项关于“违法行为:(2)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处罚内容: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涉案水族安白毛净鱼缸白毛烂尾药观赏鱼出血烂鳍烂尾突眼常用药1瓶(共50克);
二、处货值金额2.5倍罚款,计99.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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