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首页 > 资讯动态 >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屠宰)罚〔2023〕2号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屠宰)罚〔2023〕2号

发布时间:2023-06-05 作者:佚名 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罗进,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广西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

  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因检察建议,2022年11月10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罗进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对公安机关调查材料和法院判决内容等有关情况进行核实,收集了相关书证、物证材料,查明了涉案违法事实。

  2021年9月1日,因具有情节轻微、从犯和认罪认罚情节,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当事人罗进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移交本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2021年10月20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易某贵、钟某和次要作用的易某燊等3人分别作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并没收涉案屠宰工具等。

  2021年3月18日14时许,本机关联合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对涉案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园艺场4队的生猪屠宰场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涉案生猪产品共计1235.9公斤(千克)。涉案生猪屠宰场所未发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场(厂)”标志牌,当事人也未能提供生猪定点屠宰证,涉案现场为未经定点的非法生猪屠宰场所。经查,涉案生猪屠宰场所由易某贵、钟某于2020年7月起所私设,从别处购进生猪进行宰杀并销售;2021年1月起,易某燊加入涉案生猪屠宰活动帮忙运输生猪、杀猪、分边称重等;当事人罗进应易某贵邀请,于2021年2月农历春节后至案发时,在涉案生猪屠宰场所从事杀猪、分边称重等生猪屠宰活动,每天以优惠价格购进若干数量所屠宰的猪头作为回报,所得猪头用于市场销售;案发当天,当事人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没有获得猪头;当事人罗进涉案往时所得无法统计,违法所得不能认定。

  当事人罗进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以案发现场查获的生猪产品数量,按检疫合格生猪市场价格计算,涉案货值认定为35532.1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派出所提供的当事人户籍人员基本信息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涉案生猪屠宰场所现场图片4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西乡塘区园艺场4队一私人屠宰场资质情况的复函》1份,《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南宁市第一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的公告》1份等7份证据材料共同佐证涉案屠宰场所为未经定点的非法生猪屠宰场所。

  三、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移交的公安机关材料:2021年3月18日检查笔录1份、易某贵讯问笔录2份、钟某讯问笔录2份、当事人罗进2021年3月19日讯问笔录1份;本机关材料:当事人罗进2022年12月16日、2022年12月19日的询问笔录各1份等11份证据材料共同证明当事人罗进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事实。

  四、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移交的公安机关《检查笔录》1份、《扣押决定书》6份和《扣押清单》6份、《关于3.18非法经营案涉案生猪产品委托暂存的函》1份,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桂0107刑初1003号1份,南宁市农业农村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当事人罗进2022年12月19日的询问笔录1份等17份证据材料共同证明2021年3月18日在涉案现场查获的生猪产品1235.9公斤(千克)的事实。

  五、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南价认行[2021]2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生猪产品的价格为28.75元/千克,涉案货值金额为35532.125元。

  六、罗进2023年3月6日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其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一月许,只清楚案发日货值情况,不清楚往时所购猪头数量及货值的事实。

  2023年3月2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罗进送达了《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屠宰)告〔2023〕5号],责令其立即停止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行为,告知其拟作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之规定,当事人罗进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版)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之规定。

  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货值金额较大)及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况,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形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及细化标准》第二章(畜牧)第六节(生猪屠宰管理)第87项关于“违法行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违法程度:严重;违法情形: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裁量幅度: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不含本数)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涉案总货值金额35532.125元的4.5倍的罚款,总计159894.5625元。根据司法机关的调查认定,本案涉案人员易某贵、钟某、易某燊等3人在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并已对3人追究刑事责任,本机关依法不再重复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罗进参与到本案的违法行为中来的目的是为了优先并且以相对便宜的价格购买猪头后贩卖,是受屠宰窝点开设人易某贵、钟某所雇佣的工作人员,实质上是打工,起辅助作用,违法获利少,给予其承担5%的法律责任,即罚款金额为159894.5625元×5%=7994.73元。综上,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7994.73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609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本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0771-5505337)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17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5587286.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农民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主办|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农民调研网 nmdy.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851694831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