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行政执法委托书协议
为规范行政执法委托工作,明确委托机关与受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三亚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委托三亚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行使种子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二、委托执法事项
三亚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三亚市农业农村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依法履行种子监督管理其他职责。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托单位在委托行政执法事项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执法。
2.对受托单位在委托行政执法事项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对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委托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3.对受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组织受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帮助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为受托单位提供统一格式行政执法文书及相关资料,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二)受托单位责任
1.受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委托行政执法事项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执法。
2.受托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时,必须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3.受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
4.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四、委托执法区域
三亚市辖区
五、委托执法期限
委托期限3年,自2023年5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如委托机关提前向受托单位发出书面《终止通知》的,以《终止通知》要求的委托截止时间为准。
委托机关(盖章):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受托单位(盖章):三亚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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