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省级农业产业化
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海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琼农规〔2022〕7号)要求,我厅决定开展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对象
(一)申报认定对象。符合《海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
(二)运行监测对象。138家省重点龙头企业(见附件1),2022年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可不参与此次监测。
二、申报认定、运行监测程序
(一)申报认定程序
1.企业申请。申报企业向所在市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申报要求填报相关材料。
2.市县审核。市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核,出具初步审核意见。
3.推荐上报。市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报请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候选企业名单,并附上企业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
4.材料评审。省农业农村厅对市县人民政府推荐的企业按照规定的指标开展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5.征求意见。省农业农村厅出具评审意见,提出候选名单,征求相关厅局意见后,对候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6.发文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省农业农村厅发文认定为省重点龙头企业,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二)运行监测程序
1.企业报送材料。被监测的省重点龙头企业按照监测要求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
2.材料汇总与核查。市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所辖省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出具监测意见后正式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
3.监测结果审定。省农业农村厅对企业上报的监测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形式审查、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开展评估并出具初步监测审核意见,初步监测审核意见征求发改、资规、生态环境、财政、商务、应急、税务、银行、证监、市场监管、供销等省级部门意见后,出具最终监测审核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省农业农村厅颁发省重点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三、申报认定、运行监测材料
企业按要求填写《海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认定)申报书》(见附件2),报送纸质材料1份,电子版材料发至邮箱(xccyfzc_nynct@hainan.gov.cn)。材料要列出目录,编好页码,胶订成册,一式3份。一份由市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保存,一份报省农业农村厅,一份由企业留存备用。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市县要高度重视省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和运行监测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审查申报和被监测企业所提供的材料。申报企业和被监测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经查实有舞弊行为,省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为不合格,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二)实行属地管理。申报企业和被监测企业在市县注册的,由所在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和监测审查;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公司,需由企业生产基地、工厂所在的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和监测审查;如在多个市县有基地、工厂的企业,可由主要基地、工厂所在地的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和监测审查。
(三)请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申报和监测材料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经市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催告,逾期1个月仍不申请运行监测的企业,视为主动放弃省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资格证书作废后2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和监测的相关材料电子版发至邮箱xccyfzc_nynct@hainan.gov.cn。
联系人:庞学博、黎文浩,联系电话:65332348。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5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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