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首页 > 时政焦点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问答汇编 (普法宣传)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问答汇编 (普法宣传)

发布时间:2023-05-09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梧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

  

  1.什么是行政处罚主体?

  答:是指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处罚权并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各级农业农村局为农业领域的行政处罚主体。

  2.哪些部门具体行使行政处罚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按照一个部门原则上一支执法队伍的要求,农业农村部门将原分散在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能整合起来,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以农业农村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除沿海、内陆大江大湖和边境交界等少数渔业执法任务较重的地方,继续在农业农村部门内设置相对独立的渔政执法队伍外,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基本实现一支队伍执法,具体行使行政处罚权。

  3.农业综合执法队伍主要工作职能是什么?

  答:集中行使种子、农药、肥料、动物卫生、畜禽屠宰、兽药、饲料、农机、渔政、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多个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具体执法事项详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各地对执法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告。

  4.乡镇和街道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

  5.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是否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主体?

  答:综合执法队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内设机构,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主体,应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6.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与县级执法部门是什么关系?

  答: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实施行政执法接受县级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

  7.当事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向哪里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什么是行政处罚?

  答: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9.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答: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如何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1.什么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12.对同一违法行为可否给予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

  答: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3.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多个法律规范,按哪个处罚?

  答: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罚款以外的处罚种类合并处罚,罚款处罚则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1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需要告知当事人哪些内容?

  答: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5.执法机关如何对待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答: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16.何种行政处罚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答: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适用范围?

  答: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业农村部规定的较大数额、较大价值,对个人是指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事指超过十万元。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梧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尚未规定标准,参照农业农村部标准执行。

  18.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何交付当事人?

  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通过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传真和电子邮件送达、公告送达(根据实际选择送达方式)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19.在哪种情形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答:按照简易程序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并且是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0.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答: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1.什么是行政强制执行?

  答: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2.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有哪些?

  答: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23.在行政强制中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4.行政强制措施由哪些人员实施?

  答: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25.执法人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有哪些?

  答: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26.查封、扣押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不计算在查封、扣押期限内。

  27.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谁承担?

  答: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作出查封、扣押决定的行政机关承担。

  28.哪些情形下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答: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29.什么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记录的活动。

  30.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哪种方式?

  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以文字记录为主体,以音像记录为辅助,执法记录仪记录只是音像记录方式的一种,不能认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就是执法记录仪记录。

  全国网络普法行广西站梧州市农业农村局发布


原文链接:http://nyncj.wuzhou.gov.cn/zwdt/t16388689.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农民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主办|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农民调研网 nmdy.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851694831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