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四类场所,应当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根据上述规定,开办以上四类场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照动物防疫法和行政许可法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经审查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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