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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牛人工授精技术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03-31 作者:佚名 来源:通辽市农牧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牛人工授精技术员(以下简称配种员)从业资格管理,规范配种员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职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配种员是指经旗县区农牧局业务部门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并备案的,在嘎查村从事牛人工授精的人员。每个嘎查村按牛养殖数量配备一名或多名配种员。

  第三条通辽市行政区域内牛人工授精技术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通辽市农牧局负责指导全市配种员的管理工作。

  旗县区农牧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种员考试、发证等管理工作。

  旗县区畜牧(水产)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种员的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及考核工作。

  苏木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辖区内配种员聘用及日常业务工作。

  第五条对配种员实行目标考核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聘用办法

  第六条对配种员实行聘用制。

  旗县区农牧局应当按照“精干队伍、明确责任、注重素质、择优选用”的原则,会同苏木镇人民政府,公开选拔,择优聘用配种员。

  聘用配种员时,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中应当规定职责范围、考核指标、续聘及解聘条件等基本内容。

  第七条配种员聘任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家畜改良事业,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

  2、熟悉掌握有关畜牧业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掌握牛人工授精的基础理论知识、操作规程和牛生殖系统常见病防治技术;

  3、年龄为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牛人工授精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

  4、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5、经旗县区畜牧(水产)中心培训考试合格者;

  6、畜牧、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者优先聘用;

  7、具有防疫员、乡村兽医员资格者优先聘用;

  8、符合以上条件的本嘎查(村)人员可优先聘用。

  第八条配种员的招聘程序

  配种员应当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择优聘用。

  1、旗县区农牧局发布招录公告,公开报名条件、招聘人数、报名时间及地点等内容;

  2、个人提交书面申请;

  3、旗县区畜牧(水产)中心负责资格审查;

  4、报名符合招录条件的人员,由旗县区农牧局组织岗前培训及考试,考核合格并颁发《畜禽人工授精技术员证书》,由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签订聘用合同,履行聘用手续。

  第九条旗县区农牧局对聘用人员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并上报市农牧局备案。

  第十条配种员聘任期限为三年。聘用期间,由旗县区畜牧(水产)中心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可继续聘用。

  第十一条聘用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旗县区农牧局应当取消配种员资格。

  1、拒不履行职责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工作的;

  4、工作弄虚作假,不认真执行牛人工授精技术操作规程的;

  5、技术水平低,致辖区内母畜繁殖成活率严重低于考核指标的;

  6、销售和使用未备案冻精及恶意炒作、倒卖冻精的;

  7、无故不参加技术培训超过2次的;

  8、出现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情形的。

  第十二条配种员出现违规行为时,由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对该配种员解聘,并上报旗县区农牧局备案,吊销配种员资格。

  配种员出现违法行为时,移交旗县区执法大队处罚。

  被解聘配种员对旗县区农牧局做出的解聘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述。被解聘配种员,三年内不得再聘用。因违反第十一条的第6条规定或出现其他严重情形的,终身不再聘用。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配种员应当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要熟练掌握牛的品种、选育、繁殖、各阶段饲养管理及人工授精技术操作、牛生殖系统常见病的防治等知识。并认真做好辖区内牛的科学饲养管理、疫病防治等基本知识的宣传和技术指导工作。认真执行当地政府实施的品种改良区域规划布局工作。

  第十四条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畜牧业良种补贴项目的有关规定。

  1、配种员按照各旗县区下发的区划方案领取良补冻精,做好领取手续;

  2、配种员使用良补冻精进行配种,只收取技术服务费,不得收取良补冻精费用;

  3、配种员要做好配种记录,使用冻精必须记录种公牛号,使用后的冻精细管交由养殖户保存备查,配种员及养殖户要在配种记录上双方签字。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配种进度上报苏木镇人民政府和旗县区畜牧(水产)中心;

  4、做好良种基础信息登记工作。母牛和新生犊牛必须佩戴耳标;

  5、配种员要积极协助养殖户、嘎查村、苏木镇、旗县区做好“户建卡、村建册、乡建账、县建图”的完整统一记录体系。

  第十六条协助有关部门有效开展种公牛后裔测定工作。做好饲养管理、繁殖配种、生产性能、生长发育等相关数据的监测、采样、记录,整理等基础性工作。

  第十七条 配种员必须按照通辽市家畜品种改良区域规划布局的要求开展家畜人工授精工作,不得擅自使用规划外或未在当地农牧局备案的冻精进行配种。

  第十八条配种员只能在畜牧主管部门颁发的《畜禽人工授精技术员证书》所规定的嘎查村(场)区域内从事牛人工授精业务,不得跨区域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准确掌握本嘎查(村)内所饲养的基础母牛存栏情况。

  第二十条 认真完成苏木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工资待遇及考核

  第二十一条配种员工资主要来源于畜主交付合理的配种技术服务费(以下简称技术服务费)。具体标准可由各旗县区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而定。

  第二十二条配种员完成第一次配种后,畜主应主动交付技术服务费。如果出现二次复配情况,不再重复交付技术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如果经两个情期配种后母牛继续返情,配种员要协同畜主查明原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不再次复配,配种员必须按规定向畜主退还技术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配种员日常业务工作的考核和年终业务实绩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

  第二十五条 认真执行牛人工授精技术操作规程,满分15分。

  1、有固定的人工授精操作室、液氮罐、显微镜、输精器具、工作服等仪器装备,配种室经常保持干净整洁,满分5分。扣分细则如下:

  ⑴没有固定的人工授精操作室,扣5分;

  ⑵缺少必备的仪器设备,每台(套)扣2分;

  ⑶人工授精操作室卫生不合格,每发现一次扣2分;

  ⑷直至该项得分扣完为止。

  2、严格执行牛人工授精操作规程,认真做好发情鉴定,适时输精,不发生误配漏配,满分5分。扣分细则如下:

  ⑴因发情鉴定不准确,误配而造成已孕母牛流产,每次扣5分;

  ⑵畜主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确因配种员主观因素而造成不能适时输精或漏配,每次扣2分;

  ⑶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发现每次扣2分;

  ⑷直至该项得分扣完为止。

  3、使用良补冻精配种时,只收取技术服务费用,不得收取冻精费,满分5分。否则一次性扣5分。

  第二十六条 输精后及时、真实、准确做好配种记录并妥善保管,督促养殖户保存冻精细管,满分40分。扣分细则如下:

  1、未使用良补冻精,或使用外来未备案冻精,每发现一次扣20分;

  2、配种信息不齐全,或伪造配种记录,每条不全或伪造信息扣5分;

  3、良补冻精使用数量加罐内剩余数量与领取数量不相符,发现一次扣20分;

  4、未督促养殖户保存冻精细管,每发现一次扣5分;

  5、丢失或未登记配种记录,扣40分。

  6、直至该项得分扣完为止。

  第二十条 所辖肉牛(奶牛)养殖小区(场、村)情期受胎率达到75%以上,全年受胎率达到90%以上,满分20分。扣分细则如下:

  1、情期受胎率达到75%以上,满分1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该项得分扣完为止;

  2、全年受胎率达到90%以上,满分1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该项得分扣完为止。

  第二十八条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完成规定工作任务,满分10分。扣分细则如下:

  1、积极协助有关业务部门完成种公畜后裔测定工作,满分5分。否则一次性扣除5分。没开展此项工作的嘎查(村)可按满分计算;

  2、完成苏木镇政府交办工作,准确掌握本嘎查(村)内所饲养的基础母牛存栏、配种数等情况,满分5分。否则一次性扣除5分。

  二十九条积极做好养殖户饲养管理、繁殖配种、疫病防治技术指导工作,养殖户满意度达95%,满分5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该项得分扣完为止。

  第三十条旗县区畜牧(水产)中心培训考试成绩为90分以上,满分10分。考试成绩每下降一分,扣0.5分,该项得分扣完为止。

  第三十一条加分项细则如下:年配种量500头以上且良补占比50%以上,加5分;年配种量1200头以上且良补占比50%以上,加10分;年配种量1800头以上且良补占比50%以上,加15分。

  第三十二条扣分项细则如下:违反配种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次性扣除40分。

  第三十三条除按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二条考核标准进行评分外,属于未按人工输精技术操作规程操作造成畜主经济损失的,由配种员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 按综合考评得分情况进行奖惩。

  1、综合考评得分80分以上,视为合格,继续聘用,成绩突出者可享受各级相关鼓励政策,获得全市十佳配种员评选资格;

  2、综合考评得分70~79分,给予警告处分,限期一个月内整改合格;

  3、综合考评得分60~69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限期一个月内整改合格;

  4、综合考评得分60分以下,注销《畜禽人工授精技术员证书》,解除聘用合同并于全市范围公示。

  第三十条 各旗县区将配种员年终综合考评情况于12月31日前上报市农牧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本管理办法市农牧局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nmj.tongliao.gov.cn/nmyj/tzgg/2023-03/22/content_e228e0efd7484df1a5e2d12b104e29b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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