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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业行政处罚公示事项

发布时间:2023-03-12 作者:佚名 来源:永州市人民政府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

  依据

  案件

  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处罚

  事由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

  结果

  救济渠道

  1

  永农(农产品)罚〔202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条。

  湖南五黑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兽药的农产品案

  91431121MA4QP8QNX8

  当事人生产、销售含有恩诺沙星类兽药(产蛋鸡国家禁止使用兽药)的鸡蛋14箱,共计2460枚(含抽样60枚),案发时按照1.5元/枚的价格全部销售出去,货值3690元,共获违法所得3690元。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1.没收违法所得3690元;

  2.罚款2000元。

  罚没款合计569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永农(动物)罚〔202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

  李松柏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

  431102********0016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226.3公斤,货值7694.2元。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罚款7694.2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文链接:http://nyw.yzcity.gov.cn/nyw/0201/202303/a4c8295368364a7eaa60a014d64e9d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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