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相关科室,局直属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市2023年内陆水域禁渔工作,我局制订了《来宾市2023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来宾市2023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
来宾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来宾市2023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
为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水域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做好我市2023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实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关于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禁渔内容
(一)禁渔时间:2023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二)禁渔范围:来宾市辖区内所有自然水域和通江湖泊、水库。
(三)禁渔对象: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无船、艇等载具)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经自治区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管理目标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推动绿色发展”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广西代表团讨论时提出的“五个更大”重要指示要求,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水上和陆上监督检查,把好水上、码头、港口、停泊点、市场管理关,确保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基本实现江上无生产渔船、水中无作业网具、市场无捕捞江鱼的管理目标。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3月1日以前)
1.组织领导。成立来宾市内陆水域禁渔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黄世硬 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张裕芳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覃春富 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组 员:莫严富 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科科长
韦新洪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招 禅 兴宾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覃 净 武宣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陈政平 象州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董志勇 忻城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覃 裕 合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黄 恒 金秀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实施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日常工作,局渔业渔政科科长莫严富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渔业渔政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有关同志组成。各县(市、区)也要成立内陆水域禁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禁渔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3月1日前各县(市、区)要以书面形式将组织机构建立情况报来宾市内陆水域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制定方案。各县(市、区)要提高政治站位,积极主动担当作为,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做好农村地区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地区禁渔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责任、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压实管理职责,同时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疫情防控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助力农村地区疫情防控。
3.宣传发动。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电台、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平台等方式,广泛宣传内陆水域禁渔制度。要组织工作组深入渔区、渔村、码头、水上停泊点、市场等场所悬挂横幅,张贴标语、通告,发放宣传单,出动宣传车(船)巡回广播。在禁渔宣传工作中,各级渔业渔政部门要注意向渔民普及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健康知识,引导农村居民健康生活。
4.完善渔船禁渔档案。各县(市、区)要组织力量深入沿江渔区村(屯)开展调查摸底,摸清禁渔渔船数量和停泊点,做好禁渔渔船登记,完善渔船禁渔档案,保证禁渔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和监督管理的有效开展。
5.设置禁渔标识。各县(市、区)要在辖区内重点禁渔水域设置相对固定的“广西内陆水域禁渔区”标识牌,做到禁渔范围明确,标识清楚。
6.加强检查与指导,强化执法保障。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以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建设,配强执法力量,保障执法车船艇运行经费。要立足于抓早、抓实,加强检查与指导,于2月28日前对各自辖区内水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应禁渔渔船在3月1日0时前一律停止捕捞作业、封存网具。
(二)实施阶段(3月1日至6月30日)。
1.严格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海事、市场监管、生态保护等部门的协作联动,完善机制,形成执法合力,有重点、有计划地开展巡航执法行动,强化禁渔期间的监督管理,确保禁渔区域渔政执法中常态。特别是禁渔期首日,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水上联合巡航执法行动。重点加强对渔船集中停泊点、鱼类产卵场水域、水利枢纽上下游以及市、县交界水域的巡航检查,严厉打击生产性垂钓作业和电、炸、毒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大力开展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工作,查处违法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行为。对非法捕捞活动易发、高发水域和交界水域实行分片包干、高频巡查,必要时实施蹲守驻守检查确保禁渔秩序平稳。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群防群治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购买劳务、组建群众性护渔队伍等方式构建禁渔管护体系,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禁渔护渔的积极性。
2.加强行刑衔接。要不断加强与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的双向沟通,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能力,促进“行刑衔接”无缝对接,严惩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刑事处罚的惩戒作用。对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进一步推进生态赔偿制度的实施。对违反禁渔规定的渔船要在媒体上曝光,抓住反面典型,达到处罚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
3.加强安全管理。禁渔期间,各县(市、区)要在渔村、码头、水上停泊点加强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火、防盗,消除隐患,做好禁渔安全工作。要坚决制止渔船非法从事旅游运输活动,严厉打击渔船从事载客载货等违规行为。
4.建立举报制度。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设立禁渔举报电话,通过报刊、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公开,接受广大渔民群众和舆论的监督。对群众举报事项,经登记后,要明确负责查处的部门、要求和时限。同时,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不泄露举报人有关举报情况,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禁渔期间,来宾市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为0772-6624336。
各县(市、区)举报电话要向来宾市内陆水域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5.切实做好服务。禁渔期间,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始终把渔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切实做好解决渔民生活困难的各项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禁渔结束前,要组织做好燃油供应等后勤服务保障,确保渔船、渔民在6月30日24时后能正常下水生产。
6.加强信息报送。禁渔期间,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注意掌握本辖区禁渔进展动态,及时将禁渔进展情况、执法开展情况、执法典型案例及成功做法逐级向上报告。
(三)总结验收阶段(6月30日至7月10日)
禁渔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肯定成绩,查找不足,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并以县(市、区)为单位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7月10日前报送来宾市内陆水域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落实人员,明确职责,结合实际,有序推进,依法履职,责任到人。
(二)落实经费,确保所需要。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财政资金,落实经费,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要切实解决禁渔期间渔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并根据禁渔进度将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补助对象手中,维护社会稳定。
(三)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各县(市、区)农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同时认真做好禁渔期渔船停放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渔船安全。
(四)部门联动,形成合力。禁渔工作涉及面广、点多、线长,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紧密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禁渔工作。
(五)加强联系,畅通信息。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在禁渔期间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落实联系人员,保障作息畅通。要及时掌握本辖区禁渔工作进展动态,对工作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和反馈。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的工作开展情况到来宾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人:杨川,联系电话:0772-6624336,电子邮箱:lbsnyxzzf@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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