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榕农(农药)罚〔2022〕6号
| 福州绿野生化技术有限公司生产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案 | 福州绿野生化技术有限公司 | 91350121611334595C
| 章家民 | 2021年6月底,福州绿野生化技术有限公司将自行生产的邦妥艾草驱蚊花露水液体敷料卖给福州邦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邦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宝平台销售此产品,宣传图片标有“邦妥艾草驱蚊花露水蚊虫叮咬宝宝驱蚊液祛痱止痒清凉便携持久喷雾”字样,售价为9.99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闽侯县农业农村局转来《投诉福州绿野生化技术有限公司生产假农药》投诉件(诉求编号:FZ22111006310),投诉福州绿野生化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秀雨艾草驱蚊花露水标有驱蚊功能,但产品没有标注农药登记证号。2022年 9月21日和11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福州绿野生化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家民进行询问笔录,当事人供述:没有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也未取得涉案产品的农药登记证。生产了60瓶邦妥艾草驱蚊花露水液体敷料,全部卖给福州邦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单价是2.6元/瓶;当事人还承认生产了50瓶秀雨艾草驱蚊花露水液体敷料,全部卖完,单价是2元/瓶。 |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伍拾陆元整(¥256元); 2.处罚款伍万伍仟元整(¥55000元), 以上共计罚没款人民币伍万伍仟贰佰伍拾陆元整(¥55256元)。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行政处罚机关: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2年12月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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