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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外来入侵物种 切莫随意放生

发布时间:2022-11-09 作者:佚名 来源: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全国已发现660多种外来入侵物种。其中71种对自然生态系统已造成或具有潜在威胁,并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今年6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2019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在涉及外来入侵物种的情况时,该公报给出了上述数据。

  外来物种入侵指由于人为或自然的因素,使原产于外地的生物进入本地生态系统,并在本地快速生长并繁衍,使其种群不断增大、分布区不断扩展,对当地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现象。

  ■严重危害生态环境

  2001年,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发布的一份关于人类活动携带的外来物种影响当地生态环境的研究报告列举了100种影响最大的外来入侵物种(我国发现了50种),该报告认为,生物入侵已成为全球性的环境问题。

  外来物种入侵是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物种灭绝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威胁全球粮食安全的因素之一。外来物种入侵主要有几个方面危害:一是造成农林产品、产值和品质的下降,增加了农林产品的成本;二是对生物多样性造成影响,特别是外来入侵物种侵占了本地物种的生存空间,造成本地物种死亡和濒危;三是对人畜健康和贸易造成影响。

  ■外来物种两种途径入侵

  外来入侵物种进入我国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无意引入,一般是随国际贸易无意进入我国,比如随苗木和插条引进的杨树花叶病毒,随进口粮油、货物或行李裹挟偶然带入的长芒苋和通过自然扩散从东南亚进入我国的紫茎泽兰等。

  另一种则是有意引进,包括作为蔬菜引进的尾穗苋、茼蒿,作为观赏物种引进的加拿大一枝黄花、巴西龟,作为药用植物引进的洋金花,作为养殖品种引入的福寿螺、牛蛙、克氏原螯虾(小龙虾),作为草坪草或牧草引进的地毯草、扁穗雀麦等。还有为改善环境而引入的大米草——这种植物最初用于防风护堤,但由于扩散速度极快、繁殖力极强,结果大面积、单一化、高密度地入侵了我国的沿海地区。

  ■放流和“放生”是两码事

  提起外来水生生物,人们首先想到的都是巴西龟、美洲牛蛙和埃及塘虱等这些带着外国名称的生物。

  “其实并非只有‘进口’的才是外来物种,严格来说区域外来物种、改良种也都属于外来物种。”天津农学院水产学院教授张树林介绍,这些物种在原有的生态系统中不存在,通过人为或其他因素,有意或无意地从别的生态系统引入。其中来自国外的物种称为国外外来物种,来自同一国家不同流域和水系的外来种则属于区域外来物种,此外人工养殖杂交的改良种,也属于外来物种。

  这些“水生生物移民”通过多种途径进入到不属于它们的地盘,如自然进入、人类无意携带进入和人类引种等,其中一个常见的重要途径就是被人类“放生”。此次让人们“大动干戈”的鳄雀鳝大概率就是通过“放生”这种途径进入我国的。

  “‘放生’和‘放流’完全是两回事。”张树林解释,一些天然水域由于环境污染、过度捕捞或者水利工程建设等破坏了生态环境,因此会通过人工增殖放流的手段,向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天然水域投放人工繁育的水生生物的幼体或成体。

  人工增殖放流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如当地生态环境条件、渔业资源结构以及饵料生物量等,因此放流的水生生物都经过精挑细选,并不是简单的“放生”。人工增殖放流是补充渔业资源种群与数量,改善修复生态环境,保持生物多样性的有效手段。

  ■随意放生构成违法甚至犯罪

  我国十分重视防治外来入侵物种的危害。今年4月22日,农业农村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经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同意,于今年8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指出,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制度,每十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国普查,掌握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的种类数量、分布范围、危害程度等情况;同时《办法》明确,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表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长江保护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都明确,随意放生外来物种不光对生态有害,而且构成违法,甚至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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