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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农牧局农牧业行政处罚决定公示(鄂农(兽药)罚〔2022〕6号)

发布时间:2022-09-20 作者:佚名 来源: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鄂农(兽药)罚〔2022〕6号

案件名称

内蒙古子依宠道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在动物诊疗过程中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内蒙古子依宠道宠物医院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91150602MA7FF36YX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紫伊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8月3日上午,鄂尔多斯市农牧局执法人员对内蒙古子依宠道宠物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在手术室货架上放有人用药品26种,进货票据显示2022年2月10日、2022年7月12日从包头市神龙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人用药品,2022年7月5日从北京盛世嘉泰购进人用药品。现场查看编号为:NO.9191541107269的处方笺显示将人用药品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百灵金方膏、阿米卡星注射液用于犬诊疗;NO.9191541107461的处方笺显示将人用药品注射用头孢曲松钠、酚磺乙胺注射液用于猫诊疗;NO.9191541107684的处方笺显示将人用药品盐酸普鲁卡因注射液、注射用奥美拉唑用于猫诊疗;NO.9191541107601的处方笺显示将人用药品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百灵金方膏、注射用头孢曲松钠用于猫诊疗;NO.9191541108015的处方笺显示将人用药品注射用头孢曲松钠用于犬诊疗。通过询问该公司院长王焱承认在动物诊疗过程中使用人用药品,确定该公司涉嫌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罚款。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兽药管理条例)序号7:“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违法单位并处1万元罚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2022年9月13日

备注


原文链接:http://nmj.ordos.gov.cn/tzgg_79391/202209/t20220916_32692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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