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南宁市青秀区猫狗世界宠物店。住所:青秀区东葛路107号综合住宅楼11号A3号铺面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3MAA7MUBG4L。
经营者赵佳乐,男,1997年7月20日,汉族;工作单位和职务:南宁市青秀区猫狗世界宠物店经营者;住所:******;居民身份证号:******************。
当事人经营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因群众投诉,2022年6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现场进行调查,初步调查发现,当事人与投诉人廖先生交易的宠物猫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从辽宁沈阳空运到南宁市,交易时,当事人只让廖先生过目了该宠物猫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没有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交付给廖先生。当事人涉嫌经营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2022年6月22日本机关批准立案查处。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及投诉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制作了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收集、核实了涉案相关的书证材料,发函南宁市动物疫病控制中心调查核实有关检疫证明情况,查明了案件事实。
2022年5月21日,当事人从辽宁省沈阳市空运持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涉案宠物猫至南宁。5月28日,以1800元的价格销售涉案宠物猫(金渐层)给投诉人廖先生;根据《广西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转运、分销的,经营者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换取转运或者分销动物、动物产品所需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之规定,当事人在销售涉案宠物猫前没有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换证,未持有分销涉案宠物猫所需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销售交易时没有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与宠物猫一同交付给投诉人。
当事人经营涉案宠物猫未附有检疫证明,涉案宠物猫来源合法、为经检疫合格的动物,涉案销售收入不受经营的涉案宠物猫是否附有检疫证明的影响,跟该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本案的销售收入不属于违法所得,本案违法所得不予认定,并认定本案来源合法的涉案宠物猫的交易金额1800元为同类合格动物的货值金额。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赵佳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上2份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服务工单1份,证明该案件的来源。
3.《询问笔录》3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店长和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调查及询问调查相关照片打印件5份,共11份,以上11份证据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事实。
4.《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关于协助查询动物检疫证明相关信息的函1份、关于查询动物检疫相关信息的复函1份、5月21日辽宁省跨省调入南宁市高新区动物登记表1份,以上4份证据证明涉案交易的宠物猫《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合法性。
5.宠物猫相片打印件2份、账单详情截图打印件2份,以上4份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将涉案宠物猫销售给了投诉人廖某、投诉人购买涉案的宠物猫货值金额为1800元。
2022年8月2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农(动监)告〔2022〕1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南农(动监)改〔2022〕30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所享有的陈述申辩。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验标志。”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和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况,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一条第四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四)只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未规定最低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六十。”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货值金额(1800元)百分之四十罚款,罚款人民币72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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