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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生猪屠宰企业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15 作者:佚名 来源:江门市农业农村局

  蓬江区、江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各生猪屠宰企业:

  为规范我市屠宰企业相关收费,促进我市生猪屠宰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2022年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农计〔2018〕4号)文件规定,现将我市生猪屠宰企业有关收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规定,运输车辆卸载生猪后应当完成清洗、消毒后方可出屠宰厂(场)。根据市场公平性原则,屠宰企业应当提供两种处理方式供运输的单位、个人自行选择。一是由屠宰企业提供有偿的清洗、消毒服务;二是屠宰企业提供水源由运输的单位、个人自行清洗、消毒。

  第一种方式由屠宰企业自行定价,并做好现场价格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二种方式屠宰企业可按政府制定的水、电费价格根据实际使用量向使用者收取费用。以上两种收费方式均需做好公示,严禁将其他费用纳入收费。

  二、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2022年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农计〔2018〕4号)文件规定,“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为每头800元,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每头80元。运送至屠宰企业时已经死亡的生猪不享受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只享受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屠宰企业不得向猪贩或生猪运输单位和个人收取运送至屠宰企业时已经死亡的生猪的无害化处理费,应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申请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江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5日

  


原文链接:http://www.jiangmen.gov.cn/bmpd/jmsnyncj/zwgk/tzgg/content/post_26898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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