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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06 作者:佚名 来源:湛江市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新增了“危险作业罪”,此罪指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包括了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情形。2022 年4月22日,农业农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印发了《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农渔发〔2022〕11 号),进一步明确了核定载员 10 人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八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核定裁员10人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结构、主尺度、作业类型的;

  (二)救生消防设施设备、号灯处于不良好可用状态的;

  (三)职务船员不能满足最低配员标准的;

  (四)擅自关闭、破坏、屏蔽、拆卸北斗船位监测系统、远洋渔船监测系统(VMS)或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安全通导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数据、信息的;

  (五)超过核定航区或者抗风等级、超载航行、作业的;

  (六)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国籍证书失效后出海航行、作业的;

  (七)在船人员超过核定裁员或未经批准载客的;

  (八)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期间,不服从管理部门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停航、撤离或转移等决定和命令,未及时撤离危险海域的。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宣

  


原文链接:http://nyncj.zhanjiang.gov.cn/xwzx/nyxw/content/post_16631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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