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当事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榕农(农药)罚〔2022〕1号 | 福州农富农资有限公司经营假农药及向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案 | 福州农富农资有限公司 | 913501000797934527 | 福州农富农资有限公司 | 2022年,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到永泰县洑口吾宁农资部进行执法抽检,其中标称生产企业为广西锦泰农化有限公司、受委托加工企业为广西禾泰农药有限责任公司的32%滴酸·草甘膦水剂(规格为5kg×4/件,批号20211110911,农药登记证号PD20150921)经福建省农药检定所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NJ/NY2/220014A),草甘膦检测值为9.2(标准值30.0±1.5),判定不合格,认定为劣质农药。 本机关4月中旬向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受委托加工企业即广西禾泰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发产品确认函,于2022年5月中旬收到该企业的情况说明,该企业没有接受广西锦泰农化有限公司的委托生产32%滴酸·草甘膦水剂,以上被抽产品不是其生产的。 本机关将永泰县洑口吾宁农资部违法经营农药的行为交由永泰县农业农村局进行调查处理。永泰县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5月6日进行了立案调查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根据案件协查机制,2021年5月26日,本机关收到永泰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违法案件协查函》(樟农协查函[2022]1号):该涉案产品是从本案当事人福州农富农资有限公司处购进的。 在初步调查核实后,本机关于2022年6月6日对当事人经营假劣农药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本机关农业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陈妹妹和全权委托人陈义进行调查询问中,受委托人陈义供认,当事人于2022年1月向南平的王琪购进标称委托加工企业为广西锦泰农化有限责任公司,受托加工企业名称为广西禾泰农药有限责任公司的滴酸·草甘膦(农药登记证号:PD20150921;净含量:5千克,商标为保农心)的农药20件,进价300元/件,并以330元/件全部售卖给永泰县洑口吾宁农资部。当事人在向王琪购买该批次农药时,未向王琪核实其所属经营单位是否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也无法提供相应农药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资质材料。2022年8月7日,据陈义提供给本机关王琪的联系方式,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电话联系,对方矢口否认她是王琪,也不认识王琪,也没有从事农药经营业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农药管理条例》的以下规定: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当事人经营的农药应认定为假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当事人共经营涉案产品20件,货值金额为计6600元,20件涉案产品己全部销售,违法所得共计6600元。
| 行政处罚种类:1.罚款。2、没收。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七条 | 履行方式:自愿履行。 履行期限: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罚没款专户缴纳 | 行政处罚机关: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2年8月30日 | 2022年8月31日已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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