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公开审理了一起被告人莫某、聂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对莫某、聂某分别判处管制一年,判决共同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人民币12980元,以增殖放流的方式,对受损水体进行水生生物资源修复。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梧州市内陆水域禁渔期时间,被告人聂某、莫某在夏郢镇的水电站下游水域以电鱼的方法进行非法捕捞,随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查获电鱼使用的工具、非法捕捞的渔获物10.54千克。
经梧州市农业农村局评估,莫某、聂某非法捕捞致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为人民币12980元。莫某、聂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莫某、聂某承担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人民币12980元,并以水生生物资源评估损害的同等价值,采用增殖放流的方式,对受损水体进行水生生物资源修复,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某、聂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水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两名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两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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