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事项:农业行政处罚
二、行政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
三、行政执法主体: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四、承办机构:阜新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
五、行政执法流程:见附件《农业行政处罚流程图》
六、办理时限:符合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从立案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不超过90天。
七、监督方式:阜新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法规)科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法制审核,定期进行组织开展案卷评查。
八、救济渠道:阜新市农业农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或辽宁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不含节假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00-5:00。
十、办公地址:阜新市海州区中华路121号。
十一、办公电话:0418-5119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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