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南宁市向威化肥经营部
地址: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同新村华香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5MA5MAMBQ3B
当事人:陆道兰,女,壮族,出生日期:1963年8月17日,住所: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同*********7号,工作单位和职务:南宁市向威化肥经营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南宁市向威化肥经营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5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南宁市向威化肥经营部(以下简称:该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经营有农药产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陆道兰未能当场出示农药经营许可证,且承认未办理有农药经营许可证。当日,本机关批准对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对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涉案产品的进销存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提取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拍摄了照片,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
2022年6月1日,本机关向南宁市江南区农业农村局函询该经营部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2022年6月6日收到复函,证实该经营部未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2022年7月10日,收到该经营部经营者杜吉向提交的情况说明。至此,本案件事实已调查清楚。
该经营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溟锤”甲维·虱螨脲等26种农药产品,总货值金额为7276元,存货重量87857克,容积11160毫升,详细情况如下:
1.“溟锤”甲维·虱螨脲[总有效成分含量7.6%;净含量:30克;农药登记证号:PD20211078;生产日期(批号):2022/04/08MC03.0401;生产单位:青岛正道药业有限公司]存货38瓶,规格30克/瓶;销售单价10元/瓶,货值380元;存货重量1140克。
2.“靓除”草铵膦[有效成分含量:200克/升;净含量:1千克;农药登记证号:PD20121717;生产日期(批号):20210808033L;生产单位:河北威远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存货1瓶,规格1000克/瓶;销售单价35/瓶,货值35元;存货重量1000克。
3.“奥丝卡”草铵膦[有效成分含量:200克/升;净含量:1000g;农药登记证号PD20172931;生产日期(批号):2021/06/19;委托生产企业名称:济南中基作物科学有限公司,受托生产企业名称:广西桂林瑞合农药有限公司]存货1瓶,规格1000克/瓶;销售单价40元/瓶,货值40元;存货重量1000克。
4.“猛攻”草铵膦[总有效成分含量:200克/升;净含量1000克;农药登记证号:PD20180329;生产日期(批号):2022/03/18;生产单位:广西利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存货12瓶,规格1000克/瓶;销售单价50元/瓶,货值600元;存货重量12000克。
5.“锈克”戊唑·嘧菌酯[50瓶,生产日期(批号):2021/10/13;6瓶,生产日期(批号):2020/10/15],[总有效成分含量:30%;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戊唑醇20%,嘧菌酯10%;净含量:20克;农药登记证号:PD20171812;生产单位:孟州广农汇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货56瓶,规格20克/瓶;销售单价7元/瓶,货值392元;存货重量1120克。《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南农(农药)先存〔2022〕204号)所附《物品清单》中第“5”种50瓶和第“15”种6瓶“锈克”戊唑·嘧菌酯为同一规格及售价的品种。
6.“禾媄”嘧菌酯[有效成分含量:250克/升;净含量:15毫升;农药登记证号:PD20130518;生产日期(批号):20210101002L;生产单位:河北威远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存货46袋,规格15毫升/袋;销售单价6元/袋,货值276元;存货容积690毫升。
7.“战昇”高效氯氰菊酯[有效成分及其含量:高效氯氰菊酯4.5%;净含量:200毫升;农药登记证号:PD20081824;生产日期(批号):2022/03/20F1;生产单位:广西金土地盛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货24瓶,规格200毫升/瓶;销售单价30元/瓶,货值720元;存货容积4800毫升。
8.“天锋地虎”氟氯氰菊酯[有效成分含量:50克/升;净含量:200毫升;农药登记证号:PD20161589;生产日期(批号):2021/03/17;生产单位:南宁泰达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货10瓶,规格200毫升/瓶;销售单价16元/瓶,货值160元;存货容积2000毫升。
9.“赞扬”阿维菌素和“赞扬”虫螨腈双联一体套餐[“赞扬”阿维菌素:有效成分含量:3%;净含量:10克;农药登记证号:PD20140499;“赞扬”虫螨腈:有效成分含量:10%;净含量:25克;农药登记证号:PD20160386。生产日期(批号):20220124;生产单位:青岛海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货105袋,销售单价7元/袋;货值735元,存货重量3675克[(10克+25克)*105袋]。
10.“战昇”虱螨脲[有效成分含量:50克/升;净含量:200毫升;农药登记证号:PD20161428;生产日期(批号):2021/04/22H;生产单位:广西利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存货9瓶,规格200毫升/瓶;销售单价40元/瓶,货值360元;存货容积1800毫升。
11.“京博盈美”苯甲·醚菌酯[总有效成分含量:40%;净含量:10克;农药登记证号:PD20140135;生产日期(批号):2021/07/20,20210720401;生产单位:京博农化科技有限公司]存货23袋,规格10克/袋;销售单价6元/袋,货值138元;存货重量230克。
12.“凯壮”苯甲·中生[总有效成分含量:8%;净含量:18克;农药登记证号:PD20120784;生产日期(批号):2021\12\10078410122151;生产单位:福建凯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存货22袋,规格18克/袋;销售单价4元/袋,货值88元;存货重量396克。
13.“源丰对决”甲维·虫螨腈[总有效成分含量:12%;净含量:18克;农药登记证号:PD20171120;生产日期(批号):20220110;生产单位:山东源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货62袋,规格18克/袋;销售单价4元/袋,货值248元;存货重量1116克。
14.“胜威马”倍硫磷[有效成分含量:50%;净含量:30克;农药登记证号:WP20180125;生产日期(批号):20210503,8CP0910100;生产单位:佛山市盈辉作物科学有限公司]存货40瓶,规格30克/瓶;销售单价7元/瓶,货值280元;存货重量1200克。
15.“蓟结”啶虫脒[有效成分含量:5%;净含量:20ml;农药登记证号:PD20110144;生产日期(批号):2021/11/16G;生产单位:广西科联生化有限公司]存货3瓶,规格20ml/瓶;销售单价4元/瓶,货值12元;存货容积60毫升。
16.“酷豹”啶虫脒[有效成分含量:40%;净含量:10克;农药登记证号:PD20130429;生产日期(批号):20210101SP01X.R;受托生产单位:东莞市瑞德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货4袋,规格10克/袋;销售单价2.5元/袋,货值10元;存货重量40克。
17.“大光明绿福”高效氯氰菊酯[有效成分含量:4.5%;净含量:100毫升;农药登记证号:PD20040634;生产日期(批号):20210301,210301231A0199;生产单位:江门市大光明农化新会有限公司]存货12瓶,规格100毫升/瓶;销售单价6元/瓶,货值72元;存货容积1200毫升。
18.“猛虎”95%草甘膦[总有效成分含量:95%;净含量:50g;农药登记证号:PD20086851;生产日期(批号):2022年2月6日;生产单位:上海长江生物有限公司]存货68袋,规格50克/袋;销售单价3元/袋,货值204元;存货重量3400克。
19.“醉红火”精草铵膦铵盐[有效成分含量及其含量:精草铵磷含量:10%,精草铵膦铵盐含量:11%;净含量:100g;农药登记证号:PD20212235;生产日期(批号):2022030101,2022/03/01;受托方生产单位:广西瑞施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货27瓶,规格100克/瓶;销售单价7元/瓶,货值189元;存货重量2700克。
20.“猛攻”草铵膦[有效成分含量:200克/升;净含量:4千克;农药登记证号:PD20180329;生产日期(批号):2021/02/1904;生产单位:广西利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存货1桶,规格4000克/桶;销售单价160元/桶,货值160元;存货重量4000克。
21.“稼佳保”苄嘧·苯噻酰[总有效成分含量:46%,;净含量:40克;农药登记证号:PD20085997;生产日期(批号):2022030805;生产单位:浙江天丰生物科学有限公司]存货70袋,规格40克/袋;销售单价4元/袋,货值280元;存货重量2800克。
22.“民歌”杀螺胺乙醇胺盐[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杀螺胺含量:70%,;净含量:40克;农药登记证号:PD20130168;生产日期(批号):2021040101;生产单位:浙江天丰生物科学有限公司]存货101袋,规格40克/袋;销售单价5元/袋,货值505元;存货重量4040克。
23.“龙旋风”精草铵膦铵盐[有效成分精草铵膦含量:10%;净含量:1000克;农药登记证号:PD20200119;生产日期(批号):2022010310;生产单位:永农生物科学有限公司]存货24瓶,规格1000克/瓶;销售单价40元/瓶,货值960元;存货重量24000克。
24.“林地虎”滴酸·草甘膦[总有效成分含量:32%,;净含量:20公斤;农药登记证号:PD20170987;生产日期(批号):2021/10/06;生产单位:安徽兴隆化工有限公司]存货1桶,规格20000克/桶;销售单价260元/桶,货值260元;存货重量20000克。
25.“猫司令”0.5%溴鼠灵[有效成分含量:0.5%;净含量:10ml;农药登记证号:PD20090644;生产日期(批号):20190105;生产单位:开封市普朗克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存货61盒,规格10ml/盒;销售单价2元/盒,货值122元;存货容积610毫升。
26.“紫烟”滴酸·草甘膦[总有效成分含量:32%;净含量:4kg;农药登记证号:PD20150921;生产日期(批号):2020/02/16;生产单位:湖南省隆回县农药厂]存货1桶,规格4000克/桶;销售单价50元/桶,货值50元;存货重量4000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该经营部《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1份,该经营部注册经营者杜吉向身份证照片复印件1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陆道兰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该经营部的主体资格。
(二)该经营部注册经营者杜吉向提供的委托书1份、《情况说明》1份;《询问笔录》1份,其中《情况说明》和陆道兰询问笔录答询内容,证明了陆道兰为该经营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适格性。
(三)《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协助调查函》南农(农药)协〔2022〕202号1份,《南宁市江南区农业农村局关于核查南宁市向威化肥经营部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复函》1份,及在《询问笔录》中陆道兰的答询内容,证明该经营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四)《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取证照片打印件13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涉案农药产品价格标示照片12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南农(农药)先存〔2022〕204号)1份,陆道兰在《询问笔录》中的答询内容,及该经营部注册经营者杜吉向提交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该经营部经营农药且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陆道兰的事实。
2022年7月25日,本机关于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农(农药)改〔2022〕20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南农(农药)告〔2022〕1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当事人南宁市向威化肥经营部停止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行为,告知当事人南宁市向威化肥经营部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陆道兰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所享有的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南宁市向威化肥经营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以及《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和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况,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形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种植业)第三节(农药管理)第35项关于“违法行为: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裁量幅度:处2.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同时参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南宁市向威化肥经营部上述涉案26种农药产品;
二、对南宁市向威化肥经营部并处人民币26000元罚款;
三、南宁市向威化肥经营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陆道兰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以上罚款合计26000元,没收涉案农药总货值金额为7276元、合计重量87857克、容积11160毫升。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先拨打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咨询,再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然后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最后将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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