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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立法保护生长期粮食作物

发布时间:2022-08-07 作者:佚名 来源:宿州市农业农村局

  7月29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规定》,规定从“小切口”入手,聚焦粮食作物生长期可能发生的人为毁粮现象,明确除用于青贮的密植小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贮生长期水稻、小麦。

  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近期一些地方出现割青毁粮、铲苗毁田等现象,给粮食生产带来威胁。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保障粮食安全综合性专门法律,相关法律法规对生长期粮食作物的保护也均未作出明确规定。通过立法对生长期粮食作物实施保护,惩处破坏粮食生产行为,对推动完善粮食安全法治体系、切实维护粮食生产正常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规定明确了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关于相关方面粮食作物生长期的保护责任,规定明确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违法在耕地上开沟、挖塘、造林,损毁粮食作物,不得违法割青毁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牢固树立粮食安全意识,做好工程开工建设与粮食生产茬口衔接,最大限度保障耕地种粮收益。

  规定还明确青贮饲料应当以秋玉米等秋季作物为主。确需青贮下一年春夏季大麦、燕麦、黑麦、密植小麦等其他春夏季作物的,应当在当年10月底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记者 范孝东)


原文链接:https://nyncj.ahsz.gov.cn/zwzx/193027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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