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补检的具体条件由《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此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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