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 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发生频率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机构/科室) |
1 | 种子经营门店应当销售标签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种子 | 经营单位销售种子的标签内容不全面、不完整、不合规 | 【法律法规】 《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和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第四十条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违法责任】 《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 ★★ | 种子经营者应当按照《种子法》规定对销售的种子附标签,且标签内容应全面、合规。 | 市农业农村局综合科2366805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2382069 |
2 | 种子经营门店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及时备案 | 经营单位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时,未及时按要求进行备案。 | 【法律法规】 《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违法责任】 《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 | 种子经营者应当按照《种子法》规定及时进行备案。 | 种植业技术服务中心 2366805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2382069 |
3 | 农药经营门店售卖的农药应是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 | 经营单位经营无农药登记证的卫生用杀虫剂 | 【法律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 《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违法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 | ★ | 经营者采购卫生杀虫剂等农药时,应当仔细查看标签上的农药登记证号,或是登陆“中国农药信息网”(http://www.chinapesticide.org.cn/)查询生产商家是否取得农药登记证,确保进货产品合法合规。 | 种植业技术服务中心 2366813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2382069 |
4 | 农药经营门店售卖的农药应是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且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相符的农药 | 经营单位经营农药成分与农药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假农药 | 【法律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违法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 | ★ | 经营者在采购农药时,应按要求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或是登陆“中国农药信息网”(http://www.chinapesticide.org.cn/)查询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号、质量标准证等农药“三证”,确保进货产品合法合规。 | 市种植业技术服务中心 2366813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2382069 |
5 | 农药经营门店售卖的农药应是有质量保证的农药 | 经营单位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劣质农药 | 【法律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违法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经营者在销售农药时,应认真盘点,保证所售农药处于保质期范围内。 | 市种植业技术服务中心 2366813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2382069 |
6 | 农药经营门店应当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 经营单位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没有台账或者台账不完整、不规范 | 【法律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违法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 ★ | 农药经营者应当按要求建立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并保存2年以上。 | 市种植业技术服务中心 2366813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2382069 |
7 | 肥料经营单位销售的肥料有效成分含量须与登记批准的内容相符 | 肥料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 | 【法律法规】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违法责任】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 | 经营者应从正规渠道进货,最大限度确保进货产品的质量。 | 市种植业技术服务中心 2366809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2382069 |
8 | 肥料经营单位销售的肥料标签禁止擅自修改 | 肥料实际标签标注信息与查到的信息不一致 | 【法律法规】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违法责任】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 ★ | 肥料销售主体,应从正规渠道进货,并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有义务查验所售肥料的真伪和质量,其中通过核对登记信息查验标签是否一致。 | 市种植业技术服务中心 2366809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2382069 |
9 |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须按规定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 | 宠物店等经营单位没有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 【法律法规】 《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违法责任】 《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获得许可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 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 2362877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2368709 |
10 | 生猪屠宰活动须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 | 单位和个人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外进行生猪屠宰活动 | 【法律法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第二条第二款“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违法责任】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20倍以下的罚款。” | ★ | 开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申请人提出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 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 2362877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2368709 |
11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 【法律法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出厂销售。” 【违法责任】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应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出厂销售。 | 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 2362877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2368709 |
12 | 渔业捕捞须在允许捕捞的区域和时期进行 | 在禁渔区域、禁渔期间进行捕捞 | 【法律法规】 《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违法责任】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我市实行长江十年禁渔,即从2019 年7 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我市对长江马鞍山段及部分重要水域实施常年禁捕,各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规定,保护好长江渔业资源。 | 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科 2366745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2366817 |
13 | 渔业捕捞使用的工具须考虑保护渔业资源和品种,防止破坏性捕捞 | 使用帆张网、地笼、滩边罟、网笼、密眼箔等禁用渔具进行捕捞 | 【法律法规】 《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违法责任】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从事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知道国家禁止使用的捕捞渔具种类,保护渔业资源。 | 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科 2366745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2366817 |
原文链接:http://nyncj.mas.gov.cn/nyyw/tzgg/20024290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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