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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曼旗:致全旗农药经销商的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2-06-18 作者:佚名 来源:通辽市农牧局

  

  奈曼旗:致全旗农药经销商的告知书

  

  广大农药经销商: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进一步加强我旗经营使用管理、推进农业绿色发展,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农药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2、农药经营者必须执行进销台帐制度,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采购台账要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销售台帐要如实记录购买者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销售数量等信息;进销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3、农药经营者要从正规的厂家或有资质的代理商处采购农药,须严格查验产品标签,并向厂家索要加盖公司印章的生产许可证、登记证、电子标签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4、营业场所要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5、必须在经营门店设置消防设施、农药废弃物回收桶及暂存处。定点销售限用农药的,须设置有明显标识的限用农药销售专柜,仓储单独存放;

  6、要严格核对所购进农药的“三证”资料、产品标签、合格证,把好产品质量关,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农药登记证过期的、质量或标签不合格的农药产品。销售定点和非定点的限用农药时,必须告知购药者农药登记证明确的适用作物名称、使用方法、农药安全间隔期等相关内容。

  7、(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农药经营者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奈曼旗农牧和科技局

  2022年6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nmj.tongliao.gov.cn/nmyj/qxdt/2022-06/16/content_8447cc3616f842f78d86bd14624e0c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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