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南宁市美诺兽药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59513383XH,类型: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南宁市安吉大道35号饲料兽药禽苗市场G2栋36号,投资人:刘长植,性别:男,民族:壮族,出生日期:1980年9月8日,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联系电话:********。
当事人经营假兽药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2月21日,本机关接到12345政府服务热线转来的举报线索:吴先生称在拼多多的桂西南动保店铺购置的40盒克痢停(硫酸安普霉素注射液)[批准文号:兽药字140096008;许可证号:(2017)兽药生产证字14009号;包装10ml×10支;规格:10ml:1.0g(100万单位);生产日期:20210812:生产批号:20210812;生产企业:江西省创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兽药二维码扫码不能查到药品源头,认为该店售卖的兽药不符合规定存在售卖假药的行为,望有关部门核实后处理”。随后提供有购买“克痢停”兽药的网上付款记录、“克痢停”外包装盒图片等材料,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人提供的“克痢停”兽药信息,通过国家兽药综合查询系统查询兽药包装上所赋电子追溯码(二维码),发现未显示有产品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产品追溯信息。执法人员2月22日、24日到拼多多的桂西南动保店铺实体店安吉大道35号饲料兽药禽苗市场G2栋36号南宁市美诺兽药经营部进行调查核实,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克痢停”兽药库存,从该经营部该公司电脑里查到有关“克痢停”兽药交易记录、网上收款记录。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经营部法定代表人刘长植就涉案兽药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对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提取“克痢停”兽药网上交易记录、网上收款记录、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等凭据,当事人未能提供“克痢停”兽药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兽药GMP证等相关材料。本机关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调查。3月5日吴先生通过12345政府热线再次以相同理由投诉在同一店铺购买的另一种兽药“重症混感传奇”(30%磺胺间甲氧嘧啶钠注射液)[批准文号:兽药字140092574;许可证号:(2017)兽药生产证字14009号;包装10ml×10支;规格:10ml:3g;生产日期:20211115:生产批号:20211115;生产企业:江西省创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查证,2种兽药二维码均未赋产品追溯信息,当事人经营的兽药产品通过产品确认系假兽药。4月11日执法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江西省创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登记情况,该企业自2005年3月7登记在册。5月17日,执法人间再次对南宁市美诺兽药经营部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提取当事人退款凭据等证据材料。
经查实:当事人售出的“克痢停”(生产批号:20210812)及“重症混感传奇”(生产批号:20211115)兽药二维码均未赋有产品追溯信息。截至案发“克痢停”兽药共售出40盒,35元/盒,使用全店满减券25元,销售收入1375元。“克痢停”已退货退款,退款金额1375。“重症混感传奇”兽药售出1盒,50元/盒,销售收入50元。2种兽药货值金额共1450元,销售收入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1.南宁市美诺兽药经营部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59513383XH)复印件1份;2.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3.投资人刘长植身份证复印件1份;3.拼多多网上兽药经营许可证打印件1份;以上证据共同证明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证据二:1.12345热线关于核查投诉兽药的服务工单2份(NO:DH20220218000264,NO:DH2022030 5005396);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3.询问笔录2份,笔录中当事人供述经营兽药的种类、数量、销售收入等情况;4.产品确认通知书2份;5.克痢停、重症混感传奇兽药二维码国家兽药综合查询截图2份,截图显示二维码未赋有产品追溯信息;6.克痢停、重症混感传奇生产许可证号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查询截图2份,查询显示未有该批次的兽药生产记录;7.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克痢停、重症混感传奇兽药图片4份;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10号打印件1份;9.江西省创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产品回复函2份;10.江西省创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信息查询截图1份;以上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 1.12345热线服务工单投诉人吴先生提供的拼多多网上付款截图2份;2.南宁市美诺兽药经营部拼多多订单收款截图2份;3.询问笔录2份,笔录中当事人供述经营兽药的种类、价格、数量、销售收入等;4.南宁市美诺兽药经营部退款凭证打印件1份,凭据显示已退款1375元;以上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兽药产品货值金额为1450元,销售收入1425元,退款金额1375元,实际销售收入50元。
以上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以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2年5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兽药)告〔2022〕5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未赋有产品追溯信息的兽药,属于《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应当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认定的假兽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10号:“2016年7月1日起,未使用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和未上传产品信息的兽药不得上市销售,兽药产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兽药二维码标识”的规定和《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
涉案兽药产品货值金额为1450元,违法所得50元。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一)轻微违法行为:指违法货值 5000 元以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轻微违法行为幅度范围。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生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参照《广西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及细化标准》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五序号“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裁量幅度: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在案件调查阶段,当事人已自行回收、销毁尚未被使用“克痢停”兽药,同时退回“克痢停”销售收入1375元。重症混感传奇兽药因该药的买受者吴先生在订单上传虚假的收货地址,故50元退款平台无法退回。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当事人在执法机关调查取证过程中,尚未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及时自行回收兽药产品、退回销售收入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机关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假兽药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0元。
二、处罚款2900元。(1450×2倍=29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95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先到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609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0771-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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