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行政执法人员所持的《海南省行政执法证》,因持证人不慎遗失,现宣布作废。
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凡持上述编号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或进行其他公务活动的,均为冒充的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行政执法证件进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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