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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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榕农(兽药)罚〔2022〕1号 | 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 福州市鼓楼区乐派堂宠物医院 | 91350102091381290Q | 陈啸宇 | 2022年3月23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福州市鼓楼区南街街道杨桥东路19号三坊七巷保护工程第一坊二期1#、2#楼连接体1层07店面的福州市鼓楼区乐派堂宠物医院现场检查发现,在其二楼护士站旁储存柜内存放有人用药品一大批,从宠物医院诊疗室提取记载使用人用药品的处方笺3本。当即请示领导批准后予以扣押带离保存于我局。现场对陈啸宇进行调查询问笔录,承认购入人用药品用于动物诊疗上。我局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调查。2022年4月1日再次对陈啸宇进行调查询问笔录,承认购入人用药品存放动物医院内用于动物诊疗用药上。并对涉案的部分人用药品及由陈啸宇开具使用人用药品处方签进行了对应指认,予以确认福州市鼓楼区乐派堂宠物医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1.责令立即改正2.罚款。 依据: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发布执行的《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福州市鼓楼区乐派堂宠物医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行为属于一般违法程度,造成较大不良后果。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福州市鼓楼区乐派堂宠物医院立即改正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五千(¥15000.00)元整。
| 责令福州市鼓楼区乐派堂宠物医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五千元整(15000.00元) | 行政处罚机关: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2年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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