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30日,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和长航公安联合执法时现场查获江某某在长江干流贵池段池口轮渡码头水域进行非法捕捞,经深挖线索发现,江某某于2021年11月27日、29日在长江干流贵池段池口轮渡码头水域共实施了2次非法捕捞行为,并将非法捕捞渔获物销售给贵池区周某某水产批发部,共计1010元人民币。2022年3月,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移交线索,立即对贵池区周某某水产批发部涉嫌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展开调查,该部确从江某某处收购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其中鳡鱼3条,翘嘴鲌3条,收购价共1010元,并将上述非法捕捞渔获物在该部的翠柏农贸市场摊位对外销售,涉案非法捕捞渔获物货值金额合计1220元,违法所得210元。近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贵池区农业农村局对江某某作出没收渔获物3.12千克、没收违法所得1010元人民币、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周某某水产批发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0元、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罚款183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该部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至此,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三部门联合斩断“捕运销”长江野生鱼产业链,贯彻落实了《长江保护法》,强化了跨部门协同作战,发挥了执法队伍间的指挥、协调、联动机制,深化了案件彻查,促进了源头管控,对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起到强烈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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