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个人 | 姓名 | 黄虹宇 | 性别 | 女 | 民族 | 壮 | 出生日期 | 1993.3.29 |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 |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南宁市窝宠宠物医院经营者 | ||||||||||
住所 | *********** | 联系电话 | ************ | ||||||||||
违法事实 | 2022年5月5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服务工单》编号:NNWX202204250040投诉单后到南宁市窝宠宠物医院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黄虹宇未在处方笺和病历册上签名的行为。 | ||||||||||||
处罚依据及内容 | 事人黄虹宇未在处方笺和病历册上签名,违反《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执业兽医师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并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之规定。 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之第二款:(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字的;”之规定,现依法对事人黄虹宇予以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 | ||||||||||||
告知事项 |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或在日内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609号农业农村局财务科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 姓名 | 李国良 | 唐雄飞 | 执法机关 (印章) 2022年5月10日 | |||||||||
执法证件号 | 20010019077 | 20010019074 | |||||||||||
当事人签收 | 黄虹宇 | 是否当场 执行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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