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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易返贫致贫人口补充医疗保障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2-05-06 作者:佚名 来源:江门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扎实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按照《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要求,为长效消除我市列入监测对象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返贫现象,提高分层分类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补充医疗保障增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构成的医疗综合保障体系,进一步减轻纳入监测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发生疾病时的医疗用药费用负担,防止其因病致贫返贫,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保障内容

  (一)资助对象

  补充医疗保障资助对象为纳入我市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残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等三类困难人群。)

  (二)保障范围

  提出申请之日前一年内,资助对象持江门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或明确的病史资料在江门市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的疾病治疗相关药品费用,如属于我市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保障范围的,经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其它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药品费用纳入补充医疗保障范围;其他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外的合规药品费用直接纳入补充医疗保障范围。

  (三)保障标准

  资助对象救助保障标准按照个人自付总额的80%比例给予救助,同一资助对象年度累计最高限额标准为1,000元(含1,000元)。补充医疗保障原则上同一事项一季度内只报销一次。在不同时间段因不同原因导致生活严重困难需求申请救助的,一季度内申领不超过两次。

  (四)申请与审核流程

  救助资金审批拨付按照村(社区)初审、镇(街)乡村振兴部门审核,镇(街)人民政府审批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程序办理。

  1.对象申请。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群众政策知晓度,引导资助对象自主申请;或由村(社区)党员、干部、监测员,驻镇帮扶工作队员、社工等走访发现需要救助帮扶的监测对象并帮助其办理。由申请人本人(监护人)或者书面授权的代理人填报《江门市易返贫致贫人口补充医疗保障申请表》(见附件,各县(市、区)根据实际制作)一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资助对象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②江门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或明确的病史资料复印件一份。

  ③江门市定点药店开具的有效发票一份。

  ④申请人身份证和申请人本人姓名相符的社保卡或银行存折,申请人需在银行卡复印件上写明户名、开户银行支行信息、银行帐号)复印件一份。

  以上所需的复印件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以便核对。核对完毕后,原件退回申请人。

  2.初审。镇(街)组织村(社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镇(街)组织村(社区)干部和驻镇帮扶工作队员对上报的对象进行初核,逐户登门核查,摸清真实情况,详细记录在案,对符合条件且情况属实的签署意见后,由镇(街)乡村振兴部门进行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审定。

  3.审批、公示。镇(街)乡村振兴部门将拟救助对象情况收集汇总后,对拟救助对象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出具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报镇(街)政府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镇(街)政府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公开公示栏和江门市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公示期满(5个自然日)无异议后进行审批,镇(街)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形式由金融机构代发到申请人社保卡或银行存折账户。公示有异议的,镇(街)政府退回镇(街)乡村振兴部门进一步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监督检查

  1.江门市易返贫致贫人口补充医疗保障专项资金纳入市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资金统筹安排,并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2.各级财政部门建立补充医疗保障资金专账,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各级乡村振兴部门建立易返贫致贫人口资助对象申请审批材料、资金使用专用台账、发放名册等救助档案,用于办理对象核定、标准核实、资金申报、发放、核查等业务,并加强档案管理。

  3.镇(街)乡村振兴部门于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内将当年救助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报当地镇(街)政府,同时报送县级乡村振兴、财政部门。县级乡村振兴、财政部门于每年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内将当地救助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报市级乡村振兴、财政部门备案。

  4.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信息、配合当地乡村振兴部门依法依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如申请人伪造身份信息、隐瞒家庭经济状况,骗取救助资金的,一经查实,由负责审批单位取消救助资格,追回救助资金;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村(社区)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市负总责、县(市、区)和镇(街)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各县(市、区)、镇(街)要落实主体责任,充实保障基层工作力量,做好补充医疗保障工作。

  各级乡村振兴部门要履行牵头责任,会同同级民政、财政、卫生健康、医保等相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不定期开展检查,将易返贫致贫人口补充医疗保障工作纳入江门市惠企利民服务平台管理,加强资金发放全程监管,共同推动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同时,建立资助对象数据动态管理机制,核定资助对象,将本地区资助对象的各项数据录入江门市防止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并及时更新数据。

  各级医保部门统筹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医疗保障制度,抓好资助对象医保政策落实,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管理,提供定点药店零售药店名单。

  各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乡村振兴部门做好资助对象的身份认定和信息共享。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对医疗机构的指导及加强医疗机构行业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协助资助对象提供购买符合疾病诊断证明或明确的病史资料,提供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并组织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为资助对象提供合理、必要医疗服务,协助资助对象提供符合购买药品的疾病诊断证明或明确的病史资料。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根据补充医疗保障实施情况,统筹做好补充医疗保障资金的预算安排、落实和划拨,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四、附则

  (一)各县(市、区)应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作实施细则。

  (二)本方案由市乡村振兴局、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

  江门市易返贫致贫人口补充医疗保障申请表.docx

  

  


原文链接:http://www.jiangmen.gov.cn/bmpd/jmsnyncj/zwgk/tzgg/content/post_25956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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