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社区工作和社会事务局,各镇街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
为做好我市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落实国家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1 号)和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函〔2022〕263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现将我市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休渔海域、时间和作业类型
休渔海域:我省管辖的北纬12度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
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休渔作业类型:除钓具以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二、强化伏季休渔管理
(一)加强休渔船舶管理。各镇街根据休渔渔船名册强化休渔船舶管理,原则应在船籍港休渔,落实“依港管船”“定人联船”“船位报告”“定期点船”“信息周报”等管理制度。因船籍港泊位不足,无法安排停泊的,由地级市渔业主管部门在本市范围内统筹安排。我市原则上不批准异地休渔,因其他原因需要在省内跨地级市休渔的,由船舶所有人或所属村(渔)委会、镇政府向船籍港、休渔渔港的海洋综合执法管理机构分别提出申请,经双方批准后,报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备案。休渔船舶一律不得跨省、跨海区休渔。发现未按规定回船籍港休渔的,限期返回船籍港休渔;擅自出海作业的,要及时召回并依法严处。休渔期间因防风等原因需要在省内转港休渔的渔业船舶参照执行。
(二)加强渔港、渔业船舶动态监管。休渔期间,休渔船舶不得随意离港出航、不得出租用于从事非渔业生产活动。因上排维修保养、补给等原因,需要转移港口(锚地)的休渔船舶,由船舶所有人向船籍港或实际休渔港所在地县级海洋综合执法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承诺严格遵守休渔管理规定,经批准后方可转港,离港前网具一律上岸封存,不得携带出航。市内跨镇转港维修补给的,应报市海洋综合执法管理机构备案;省内跨市转港维修补给的,应报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备案。港澳流动渔船因上排维修保养、补给等原因需要转港的参照执行。
(三)落实渔业船舶和渔港安全监管。各部门、各镇街要按照《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抓好渔业船舶和渔港的安全监管,排查安全隐患,重点落实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和船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教育引导和监督检查。一是要抓好防火工作,重点检查渔港消防通道通畅、消防设备有效、消防预案完善以及休渔船舶有序停泊、船载消防设备有效等方面,并督促休渔船舶所有人落实值守制度。二是要高度重视防台工作,落实休渔期间防风措施。如遇紧急情况,应及时调整泊位安排,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下按要求做好船上人员撤离工作。三是要利用渔港(锚地)视频监控系统,对休渔秩序、休渔安全实行动态化监管,切实提高防灾减灾快速反应能力。
(四)加强港澳流动渔船渔民监管。一是加强系统实时监控,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各镇街要安排专人通过广东省渔业船舶信息系统和中山市乡镇船舶信息管理系统对渔船实施实时系统监管,严防加强港澳流动渔船违规进入。二是加强海上执法和岸线巡查力度,提高海上执法巡查频次;各镇街要落实属地责任,抓实抓细抓具体沿江沿海岸线巡查工作,严厉查处休渔期间港澳流动渔船违规进入我市水域停泊行为。三是加强返乡港澳流动渔民动向排查,切实掌握我市返乡港澳流动渔民动向;港澳流动渔民返乡后实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纳入村(社区)三人工作小组实施网格化管理。
(五)加强钓具渔船管理。钓具渔船应当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根据市有关渔船渔民疫情防控规定,在未解除暂停出海政策前,伏休期间钓具渔船暂不能出海生产作业,钓具渔船暂不能出海生产作业期间可根据实际休渔时间领取休渔补助。
(六)强化免休渔业船舶监管。对“免休渔业船舶”必须从严把握政策和界定标准要求,逐船核定,我局将联同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对报备的“免休渔业船舶”名单加强实地核查,严肃查处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所有免休渔业船舶须配备AIS船位终端或北斗卫星终端,并始终保持开机状态,接受监管,否则取消免休资格。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及各镇街须对免休渔业船舶的船位、航迹保持实时有效的监控,并强化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七)加强渔民生活保障和安全生产培训。按照统筹平衡“资源保护、渔民生计、执法监督”原则,做到执法监督确保制度落实和保障渔民生计,防止“因休致贫”,两手都要硬。要结合实际,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的统一部署,加强休渔渔民、渔船的疫情防控工作。要积极协调民政等部门落实落细落小休渔渔民基本生活保障措施,对休渔期间符合条件的生活确有困难的渔民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给予临时救助。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开展2022年休渔补助申报、审核等有关工作。利用休渔的有利时机,做好休渔期间的渔民服务工作,举办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培训,开展渔船安全生产、渔具合规性检查,普及渔业船舶安全知识,开展各类渔业船员技能和安全培训,切实提高我省渔业船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避险技能,消除安全隐患。
三、开展海洋伏季休渔专项执法行动
市海洋综合执法部门、各镇街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加强部门协作,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 2022”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22〕6号)要求,从捕捞、运输、销售全链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扎实开展海洋伏季休渔各项执法行动。海上执法要结合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密切做好与海警部门执法的协调配合。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
各镇街要结合实际,形成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镇街要承担海洋伏季休渔主体责任,制定工作方案,研究完善包括疫情防控、民生保障、生产秩序等工作预案,确保海洋伏休各项工作领导有力、职责明晰、方案周全、实施顺利。
五、强化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贯穿到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中,大力倡导渔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理念。充分运用媒体,结合执法、监管等各种时机,广泛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宣传活动传导政策、释疑民惑、抒解民困、集聚民心,实现广大渔民群众对伏休工作的了解、支持和配合,引导和帮助渔民做好休渔期实施前、实施过程中的生产、生活安排和开渔复产的生产秩序规划,营造出制度执行严格、社会保障良好、渔区秩序规范、渔民生活安逸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做好信息上报和总结工作
(一)请各镇街将本通知传达到各相关渔村并张贴公示,公示照片于5月7日前通过粤政易发至市农业农村局渔业管理科李金明处。
(二)休渔期结束后,各镇街要做好海洋伏季休渔工作情况总结,并于8月25日前通过粤政易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渔业管理科李金明处。
(三)“亮剑2022”执法行动数据调度统计表和执法行动工作总结(附件4)通过粤政易报送至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指挥科陈广钊处。
附件:1.中山市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通告
2.关于中山市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期免休渔渔船名单的公示
3.中山市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名单
4.中山市“亮剑2022”海洋伏季休渔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联系人及电话:李金明,88221262;陈广钊,88221206)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29日
附件下载: 1:中山市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通告.doc
附件下载: 2:关于中山市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期免休渔渔船名单的公示.docx
附件下载: 3:中山市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名单.xls
附件下载: 4:中山市“亮剑2022”海洋伏季休渔专项执法行动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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