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榕农(农药)罚〔2021〕6号
| 闽侯县南屿海福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及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案
| 闽侯县南屿海福农资经营部 | 92350121MA2XYXU82P
| 曾文振
| 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产品“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刀击?)”(生产日期2021/06/01,型号规格:200克/瓶)经漳州市农业检验监测中心/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漳州)分中心检测判定为假农药(检验报告编号NO.(2021)ZN1(0777))。当事人认可检测结果,在收到检测报告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从“江西中源生物保护有限公司”购入的“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刀击?)、(阿尔克)、甲维.高氯(小刚炮)”几个农药产品未做台账,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检查抽样现场当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整改。其经营的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刀击?)(规格为200克/瓶)的进货单价是每件272元,计划销售单价是每件320元(当事人提供2021年农药购销合同复印件和产品价格情况说明),该农药因内涝退回厂家均未销售。 其经营的标称贵州利尔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商标为“火烧根”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经生产厂家确认为假冒产品。并供述是在网上找了自称是贵州利尔化工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在没有核实对方身份信息以及索票索证的情况下购入商标为“火烧根”的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共进货两批次,规格每瓶1KG的共60瓶,每瓶售价12.5元,货值金额750元;规格为每桶5KG的共20桶,每桶售价57.5元,货值金额为1150元;以上两种规格的假冒产品货值金额共1900元。当事人对其经营行为和货品数量金额供认不讳。
| 行政处罚种类: 1.罚款。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上述批次的假农药产品,对于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刀击?)”产品,除被抽检3瓶和试用1瓶外,全部退回,未对外销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同时,该批次的农药进货查验流程和方法符合一般农资经营门店的进货习惯,核验了厂家相关资质,其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主观上无故意,无过错,不予行政处罚,予以教育。对当事人其他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对于2019年销售假冒生产企业贵州利尔化工有限公司的农药商标为“火烧根”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产品,因该经营行为未终止,应予以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1900元,并处罚款5000元。 2.对于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处5000元罚款,并建议由发证机关(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万壹仟玖佰元整(¥11900元)。
| 行政处罚机关: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2年4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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