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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门市农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4-09 作者:佚名 来源:江门市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优化农业领域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包容审慎监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草拟了《江门市农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3月21-30日

  联系电话:0750-3887674,0750-3887953

  来函请寄:江门市农林横路1号江门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与改革科)

  邮政编码:529000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江门市农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为在我市农业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制定本清单。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序号

  违法事项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制定依据

  1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属于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影响并及时纠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 1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9章《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转基因生物安全)》第4条第1项: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影响并及时纠正的,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2

  畜禽养殖场未按规定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11章《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畜牧)》第10条第1项: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可以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3

  持假冒《作业证》的

  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10章《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农业机械)》第19条第1项:持假冒《作业证》的,可并处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

  4

  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

  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10章《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农业机械)》第19条第2项: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可并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5

  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资料、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1)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

  (2)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3)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4)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

  (5)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2.《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15章《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动物卫生监督)》第18条第1项:责令改正后,按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原文链接:http://www.jiangmen.gov.cn/bmpd/jmsnyncj/zwgk/tzgg/content/post_25659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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