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告人王禾苗(化名)判处拘役3个月,缓期6个月执行,并处罚金3000元;对被告人王秧苗(化名)判处拘役3个月,缓期6个月执行,并处罚金3000元;判令被告王禾苗、王秧苗将上述赔偿款从省级以上苗种场购买价值相等的鱼苗种投放至其电鱼水域,用于修复渔业资源环境。”随着审判长当庭宣判,两被告表示认罪认罚。2021年12月30日,澧县人民法院这宗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尘埃落定。
2021年5月5日,澧县如东镇村民王禾苗、王秧苗两人明知松滋水天然水域属于禁捕区,却仍携带电捕鱼器、鱼篓、蛇皮袋、头灯等作案工具,到该镇青龙窖村林场位置松滋河一小垸电捕鱼,被如东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王禾苗、王秧苗的上述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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