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0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日前,《安徽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已经正式印发。《实施办法》明确,要改革个人医保账户使用管理。
《实施办法》提出,改革个人医保账户计入办法,全省职工医保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逐步调整到统筹地区根据本办法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右。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拓展
《实施办法》要求,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等4类费用。
在具体措施上,就是原来职工个人账户使用的范围,现在范围拓展了,初步讲是三个方面,第一方面,原来只能个人用,现在由个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个人支付医药费用,现在可以由个人账户来支付。
第二方面,在定点药店购药的,原来只能个人用的,现在在定点药店购药、购买医疗器械、购买医用耗材,都可以用家庭成员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第三方面,可以用于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可以用于职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等。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个人账户明确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支出。
建立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实施办法》明确,通过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用于建立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我省坚持低水平起步,对参保职工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以及在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门诊处方外配购药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在职人员的报销比例50%起步,退休人员提高5个百分点。
同时,与个人账户计入额度相衔接,按照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左右设定门槛费、按照5%左右设定封顶线。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实行门诊按人头付费、适度拉开不同层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等,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首诊就医。
下一步,我省将通过三年的时间来完成这项制度转轨,确保改革惠及广大参保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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